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2004年8月的一天傍晚,张某潜入朋友李某家中,窃得电视机一台(价值3000元)。当其抱着电视机刚出李某家门时,恰巧被回家的李妻汪某发现。汪某认识张某,见此情景便问张某为何搬走她家的电视机。张某随即谎称李某因欠其3000元至今未还,是李某让其来搬的。汪某不信,要张某等李某回家后说清楚,张某便从口袋里拿出事先伪造的借条塞到汪某手中,趁汪某半信半疑时把电视机抱走了。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且实现了伪造借条、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对汪某实施欺诈,在汪某的默示处分下,取走了电视机,构成诈骗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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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基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统一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发表了樊文先生《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以下简称《冲突》,本文所引内容若未特别注明出处,皆引自该文)一文。该文认为,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是相冲突的,新刑法第13条以社会危害性标准来定义犯罪是有“缺陷”的,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没有得到彻底贯彻”。我们认为,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

法国大革命前夕,严刑拷打是合法的暴行,其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而是根据国王、法官的意志,自由裁量定罪科刑,刑罚极其惨酷。欧洲其他国家亦是如此。针对罪刑擅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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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国家历来的刑事法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帮助犯罪嫌疑人悔过自信,改恶从善,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继续保留这一政策,期望进一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近几年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视这一政策为耳戏而拒不认罪,翻供、拒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增多对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地阻碍作用。所以,研究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很有必要,下面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各种因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

(一)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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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经过死刑复核核准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终结。有了这么一道关卡,就可以有效防止错杀。不仅如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是保证死刑判决正确性的前提。因而,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死刑复核的存在意义也是重大的。

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做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正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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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避险过当担全责如何处罚

作者:胡摇郑强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3月16日下午5时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见前面行人张某急欲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间,便减速让张某顺利通过,但张某因听见从李某对面开来一辆货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间,李某见张某急忙退回,为避免不撞至张某,一时情急,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落雨路滑,致使车飞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张某当即被撞死,李某本人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速度过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担全部责任,按照高法《解释》属“其他特别恶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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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与防范“村官”职务犯罪

林燕

■会议综述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只是时至今日,它需要被特殊地予以关注。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朴宗根回忆说,在他熟悉的过去的东北农村,村基层组织的权力是很小的;土地分给各村民小组后,就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和使用,村基层组织对此无从干涉。除了土地,也没有其他更多的可干涉项目。然而,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面积的不断拓展,“城中村”的出现已经悄然改变了某些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内容。就在朴教授生活、工作的西安市雁塔区,这个有着119个行政村、86个社区的区域,在西安市城市重心南移政策的导向下,迅速跃升为西安市地价最贵的地块。全区119个行政村先后因“城中村”的发展而一夜“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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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提出了不同于大于说和等同说的观点。

关键词:紧急避险限度

一、紧急避险概论
紧急避险,又称为紧急避难,是正当化事由之一。[1]正当化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大陆法系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英美法系称之为合法抗辩说,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则为排除犯罪性行为。所谓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却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形式上是犯罪,而实质上却不是犯罪的行为。[2]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对紧急避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紧急避险被社会所认可,可以从“紧急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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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作者:尚召生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被告人王某某在伙同他人窜至一村庄盗窃鸡时被发现,在当地群众追赶抓捕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持发令枪改制的“喷砂枪”向追赶群众射击,造成多人被射伤,后携带所盗2只鸡逃跑。在该案审理中,就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存争议,但是否认定为“持枪抢劫”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持枪抢劫”,理由是,第一、被告人王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枪射击抓捕追赶的群众,射伤多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且在该过程中其有持枪行为,应当认定为“持枪抢劫”。第二、被告人持枪射击追赶群众,造成多人受伤,后果、罪行严重,如在三至十年处刑,罪刑明显不相适应。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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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谋略的运用

犯罪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根据案件客观情况,有意识地将一般计谋灵活运用于侦查活动中,以揭露、证实犯罪。在当今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的形势下,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在突破案件、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上起到了关键作用,甚至维系到一个案件的成败。2003年,我院职侦局在围绕保险公司支出商业回扣有可能存在犯罪的线索上,在侦查案件的不同阶段,针对客观情况,精心组织、设计了相应的侦查计谋,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侦办了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大案3件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通过此案的办理,我们体会到能否自觉运用侦查谋略,侦查谋略运用得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而且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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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贩毒的司法认定

作者:郇习顶

[案情]

2007年9月20日,李某以500元作酬资,雇王某(女)陪同贩毒。9月24日,在王某的陪同下,李某从云南大理将毒品运回南京和下家交易时,被南京警方当场抓获,缴获K粉1500余克、麻古800余粒。

[分歧]

该案中,对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是对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陪同贩毒实为帮助或者为毒贩充当掩护,已经具备了刑事归责的主观基础,加之客观上与毒贩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所以,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陪伴李某只是图免费的吃喝玩乐,虽然明知李某是毒贩,但是没有实施任何与贩毒有关联的行为,为纯粹的“陪同贩毒”,不构成犯罪。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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