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的处罚与立法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单位只是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仅在法律上具有拟制的人格。那么,单位在犯罪以后是否能与自然人一样,同样可以成立单位自首,这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单位在犯罪以后只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即可认定为单位自首。但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在对自首的单位实施刑罚时具有特殊性,且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自首的处罚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单位自首的处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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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选择地点作证 证言应具有合法性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需要调取外地证人的证言。实践中常会出现证人为了不引起单位同事的误解和家人的不安,在选择具体接受询问地点时,建议不在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而另外选择其他适宜的地方。

那么,关于证人在其要求的合理地点所做的证言是否具有合法性?有人认为这样的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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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237条的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三款规定的是猥亵儿童罪。本条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基本内容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剥离出来的。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条法律规定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多人多次的,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却不能在五年以上处刑,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无疑放纵了犯罪分子。为有效打击犯罪,笔者建议对《刑法》第237条进行补充完善,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猥亵儿童多人多次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并列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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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汉谟拉比法典,后为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吸收。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缓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得不到“复仇”和“求偿”而对加害人和社会的仇恨心理,从而避免“以暴制暴”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因犯罪行为而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陷入极度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救助,同时体现了弱者救助理念和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国家责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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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自首情节

2008年3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理论与实践刊登了作者周兴中的《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以下简称原文)一文,认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不适用自首情节,主要理由一是在交通肇事犯罪构成中,逃逸已作为一个加重情节被明确规定;二是不适用自首情节更显公平。

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自首情节理应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理由是:

一、自首制度的设置应适用于各种犯罪和各类犯罪分子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量刑方面的制度。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悔过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自首制度体现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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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罪犯处遇:机会优先于惩罚

徐盈雁

青少年犯罪率的逐年上升,迫使青少年保护工作既要未雨绸缪,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也要对症疗伤,做好青少年犯罪的处遇工作,助其早日回归社会。近日,“青少年罪犯刑罚执行和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广州召开,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和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联合主办,由高检院监所检察厅承办。围绕青少年犯罪话题,参会代表介绍了各自的有益经验。

■父母监管失效后谁来接手

父母承担子女的监管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认知。但当孩子存在潜在严重行为问题,而父母又无力督促改善时,应该怎么办?研讨会上,来自挪威市行政区儿童权益保护机关的高级顾问奥勒·马丁·赫尔向大家介绍了挪威的解决办法。

奥勒·马丁·赫尔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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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不是“恶法”

张劲冼宇航

“许霆案”激起了社会舆论对银行服务质量不佳的许多抨击,为了正确判断事实,找准立场,防范影响金融稳定的事件发生,笔者对“许霆案”的有关情况作了调查和分析。

一、关于ATM机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许霆案的判决结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最重要原因是许霆被判处的刑期。在给许霆定罪量刑的依据——《刑法》第264条里,犯盗窃罪又有两个情节——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只有两个选择——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除非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否则不能够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刑。本案的审理法官裁量权有限,因此(原审一审)只能判许霆一个无期徒刑。

因此,ATM机是否为金融机构,就成为本案量刑的一个焦点。否认ATM机是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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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居民暖气初装费据为己有如何定性

作者:孙子庆黄喜安

■案情

王某系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派驻某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的负责人。2006年9月,该房管中心在社区3号楼张贴通知,将该楼要参加集中供暖以及暖气初装费用的标准告知居民。此后,王某与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该楼住户就安装暖气问题进行了调查摸底,得知安装暖气的消息后,该楼居民徐某、贺某便自发地对积极要求安装暖气的12户居民,按照通知的暖气初装费标准收取100241元并将该款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06年11月3日徐某、贺某将各自所持的存折交给王某,王某出具了收条,该条落款为某中心王某。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王某先后将存折上的存款取出据为己有。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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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虚构施工承包合同私分工程利润的行为应定性为挂靠经营还是贪污

作者:代军陈飞霞

【案情】
某县水库管理局是该县水务局下设的事业单位。2006年10月16日,水库管理局与某镇政府签订合同,承建该镇移民新区消防设施建设工程,约定工程总投资额21.83万元。水库管理局局长王某、副局长冯某见有利可图,共谋后于同月26日伪造了“刘礼余”从水库管理局承包该工程的虚假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不变,工程造价更改为7.6万余元。2008年10月18日,王某组织该局班子成员讨论决定,由冯某负责监督实施该工程。冯某将设计安装、具体施工工作交给了该局工程科相关人员。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和结算审核,该工程定案金额为22.1万余元。冯某以“刘礼余”的名义共领出工程款22.1万余元,并以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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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车自驾发生事故致车上人员死亡构成劫持汽车罪――胡峰劫持汽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使行驶中或使用中的车辆按照行为人指定的线路、方向或目的地行驶或强使车辆改变用途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即构成劫持汽车罪。劫持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而不予另外单独处罚或数罪并罚。

案情

2005年4月5日晚9时许,胡峰与妻子陈君(25周岁)及朋友夏某、蒋某四人饮酒后到镇江市一KTV练歌房222包厢饮酒唱歌。10时许,夏、蒋相继离开。后胡峰与陈君在包厢内发生争执并砸坏包厢门玻璃和酒瓶等物品。其后胡峰手持一空啤酒瓶并用胳膊挟持陈君至练歌房大门口,打开停在门口待客的一辆出租车后门,将陈君推、踢进车内,然后自己上车让驾驶员王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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