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停止形态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蒋熙辉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两种犯罪形态竞合如何处理,理论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通说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的行为形式,根据各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构成条件予以认定。共同犯罪的行为形式大体上区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两大类,相对应的是实行犯与非实行犯:实行犯处于完成形态的,非实行犯一般认定为完成形态;而实行犯处于未完成形态的,非实行犯一般认定为未完成形态。

黄京平(以下简称黄):从这一意义上讲,非实行犯的犯罪形态的成立与否对实行犯具有依赖性。比如,甲与乙合谋伤害丙,甲负责对丙实施打击行为,乙负责提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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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债务”也是债务

“假想债务”也是债务

作者:胡智鸿发布时间:2006-03-0108: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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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刘某的朋友张某告诉刘某:陈某曾骗取过刘某哥哥1万元人民币。刘某即找到其哥证实,其哥讲有这么回事,但未讲明如何被骗的。后刘某纠集另外三人将陈某非法拘禁2天,并通过陈某家属索要了1万元后,将陈某释放,陈某即报案。经查证,据刘某哥哥讲,其因赌博曾输了1万元钱给陈某。当时张某在场并告诉刘某哥哥,陈某出老千骗钱。但陈某否认赌博一事。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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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盗窃罪区别: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员的身份,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案情]
王某系建湖县某邮政储蓄所的营业员,在客户张某取款时候见存折中夹有一张写有6位数字的纸条,推测是张某的存折密码,便将该组数字默默记在心头。之后,王某用一本作废的存折,按照张某的取款凭证条,添上张某的名字和金额,用默记的数字作为密码,通过储蓄所的计算机系统查询后发现张某的帐户上有12万余元。王某将伪造的存折给其男友李某,告知其实情后授意李某将上述存款在另外一个网点全部取出。

[审理]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于王李二人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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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界限

2007-6-5【大中小】挪用公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是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权侵犯国有财产的犯罪。而以合法借款的方式变相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罪的常见手段,是案发后行为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所经常使用的借口。因此,正确区分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并依法惩治挪用公款犯罪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所谓借贷公款,是指单位负责人或经管财务人员,批准、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实际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行为。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未经国家批准是不能进行信贷活动的,因而借贷公款是一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从实践看,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形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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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作者:蒋勇黄强何爽

为了更加有效的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项将上述情形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不妥:

第一,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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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作者:商东雷、苏荣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某国有企业财务科副科长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5万元以个人的名义挪给刘某进行营利活动。一年后,陈某又因犯其他罪,携款逃跑,在逃跑期间,陈某打电话给刘某要求将5万元归还。刘某在明知其畏罪潜逃的情况下分三次将5万元款通过陈某的亲戚还给了陈某。后陈某被抓获归案,5万元已被陈某挥霍。

分歧:对陈某这笔5万元的定性意见出现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这笔应定陈某贪污罪,其理由是:1、陈某一开始的犯意是挪用,后来在潜逃期间又将这笔公款要回,并不打算以后再还,这时,其犯意发生了转变,变为占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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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私设电网致人死亡应定性过失杀人罪

李崇军

案情:
2002年11月,被告人杨贵根发现小偷从窗户进入自己卧室,偷走现金700元。为防止小偷再次入室行窃,便决定采取防盗措施。2002年月12月5日,杨贵根将房间内一个灯头上的火线接到卧室窗户的铁条栏杆上,该栏杆共有铁条六根,五竖一横,通电后即形成电网。安装电网后,杨外出时即会开通电网,锁上房门,并且将大院的门也锁上,自信一般人不能进入院内,接触不到电网,因而既未设置任何危险标志,也没有与任何人讲述过安装电网之事。

2003年5月的一天,杨贵根妻子外出时只是将院门掩上,忘记锁上院门。下午3时许,邻居杨新苟9岁的儿子杨小宝与其弟杨舒等三人,见杨贵根家的院门未锁,便推开院门进入院内玩乒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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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者的住处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

卖淫者的住处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

◇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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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被告人赵某、肖某、王某、陈某、刘某经预谋后,于2009年7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等地,通过网络聊天与卖淫女联系,后以嫖娼为由,进入卖淫女的住处,采用持刀、言语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4起,抢劫金额5万余元。

2010年3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赵某、肖某、王某、陈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被告人赵某、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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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证明“携带凶器盗窃”(检察日报)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与“盗窃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相并列的犯罪类型,如何理解与适用“携带凶器盗窃”成为司法人员面临的新问题。

一、“携带凶器盗窃”如何理解

目前能够参照的只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中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作了区分,分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凶器和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器械两种。携带前者进行抢夺或者为抢夺而携带后者,都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如果行为人携带后者但确实不是为了抢夺准备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这个解释对于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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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货途中乘人不备拉走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李某在商场买了一冰箱(价值7500元),因家中距商场较远,便叫来蹬三轮车的赵某帮助将冰箱运回家中,谈好运费为50元。赵某在前面蹬三轮车,李某在后面骑自行车紧跟。途中,李某碰到熟人王某,便停车与王某打招呼。赵某见李某不注意,便产生非法占有李某冰箱的目的,猛然拐弯将李某的冰箱拉走。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用三轮车帮助李某运输冰箱,表明赵某根据双方的口头运输合同关系已经占有保管了李某的冰箱,赵某在运输途中将自己帮助李某运输的冰箱拉走,系将替他人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成立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将冰箱交与赵某帮助运输,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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