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蒋熙辉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两种犯罪形态竞合如何处理,理论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通说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的行为形式,根据各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构成条件予以认定。共同犯罪的行为形式大体上区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两大类,相对应的是实行犯与非实行犯:实行犯处于完成形态的,非实行犯一般认定为完成形态;而实行犯处于未完成形态的,非实行犯一般认定为未完成形态。
黄京平(以下简称黄):从这一意义上讲,非实行犯的犯罪形态的成立与否对实行犯具有依赖性。比如,甲与乙合谋伤害丙,甲负责对丙实施打击行为,乙负责提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