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远山赵春秀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被告人嵇某,男,38岁,住泗阳县运输公司宿舍。2002年8月31日上午,当被告人嵇某经营的苏N03397号中巴车行驶至泗阳县来安乡境内的陈大园加油站附近的徐淮公路段时,嵇某因驾车超载(核载29人,实载61人)被泗阳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获。当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理时,被告人嵇某拒不服从处理,并说“要撞车,将事情搞大”。在车内尚有三十余名乘客的情况下,被告人嵇某驾驶该车突然向其前方的一辆红旗轿车撞去,致使该红旗轿车和交通稽查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坐在交通稽查车内的一名稽查队员头部受伤。
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争议:关于本案定性,有这样几种意见:
⑴故意毁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