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一般并不存在疑问,但由于在部分案件中,犯罪手段秘密方式与欺骗方式共存,而导致了认定上的困难。对于实践中常发的“调被害人的包”的案件,笔者区分三种情形探讨如下:
1.商场购物调换包装案。在商场购物的过程中,顾客将价值贵重的商品装入价值低廉的商品的包装,售货员以为是价值低廉的商品,仅收取了较低的费用之后就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在外包装的“掩护”下,被害人对所交付的财产的任何特征都没有认识到,不应认为被害人自愿处分了财产。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实际上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走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更为妥当。
2.用电后将电表拨回的窃电案。对于用电后将电表拨回,使电力公司人员少收电费的案件如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