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赔钱减刑”

2007-5-15【大中小】文/程兰兰和静钧林东品

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局限

目前,有关刑事和解的争论愈演愈烈,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赞成者认为,刑事和解体现了公正、效率的法律价值,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反对者则认为,刑事和解事实上放纵了犯罪,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实施,系为富人量身定做的政策。

所谓刑事和解,一般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在调停人的主持下就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刑事责任处理的诉讼活动。刑事和解源于西方刑事恢复的理论。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刑事和解的法律称谓及在此理论基础上构建的完整的刑事和解制度,但个别的法律条文中已[……]

Read more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于法有据(检察日报)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算不算自首,这个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于法有据。

刑法中关于自首的定义,言简意赅,仅有“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义,单从字面上进行比较,“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似乎有违法之嫌,但如果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综合考量,“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反而更合乎法理。

即便从法律适用上看,虽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肇事后报警”等作为车辆驾驶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就报警行为的定性而言,刑法属于普通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属于特别法,特别[……]

Read more

认定“入户盗窃”要注意把握三种情形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将“入户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与司法解释在关于“入户盗窃”的规定上还存在差异。笔者试结合实践中办理“入户盗窃”案件的一些问题,对此进行探讨。

一、“入户盗窃”行为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来定罪和量刑的。该司法解释依据原刑法条文的“多次盗窃”规定,将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

Read more

警察私自抓赌侵吞赌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情:
民警廖某约李某(社会待业人员)商量,晚上去旅馆抓赌,收缴他们的赌资。李某当即同意随其而去,来到某旅馆后,廖掏出警官证,让服务员把各间房门打开,要进行查夜。当打开12房时,看见四人正在打麻将,桌上每人身边放了一部分现金。廖某对他们说:“我是民警,来抓赌的,你们把身上的赌资拿出来,免得罚款。”大家一看廖某穿着公安的警服,都乖乖的把钱拿出来了,经点数共有人民币11000元。廖某然后对他们说:“要收据的话,明天来派出所领。今天没有带收据和扣押单来。”临走时,廖某又补充了一句:“如明天要来打收据,你们还要交罚款。”就这样,廖某与李某不开任何收据就走了,事后廖某给了李某2000元,其余自己私吞。

分[……]

Read more

揭开证券欺诈的神秘面纱

从证券市场诞生的那一天起,证券欺诈就与其相伴相生,相始相终;股民从购买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有遭受证券欺诈、成为证券欺诈牺牲品的可能性。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活生生的事实。世界上任何一个证券市场,无论是刚刚起步、不太规范的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证券市场,还是有几百年历史的、规范严密的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证券欺诈行为,所区别的仅仅是证券欺诈数量的多少有所差异。作为股民,特别是中小散户,在证券市场上没有任何资金、信息、理论、技术、设施优势,在不太规范的证券市场上极易成为证券欺诈的牺牲品,股市上一赚十赔的说法就是最生动不过的写照,而且,股民的资金多是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或者是亲威朋友的借[……]

Read more

论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

一、正当防卫的本质与形式

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正当防卫属于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之一,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上就不具有违法性。无疑这两种主张的视角是不同的。在刑法学领域里(其他人文社会学科亦同)。对待同一问题,其视角或侧重面相异,往往就会导致形成不同的学派。不仅如此,作为刑法理论还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反应出,其理论体系是否严谨,逻辑结构是否合理,内涵是否体现刑法机能等问题。针对正当防卫(典型的违法阻[……]

Read more

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辨析

2004-1-9【大中小】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完整概念,基本上解决了原“两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分歧。但由于在新《刑法》颁布之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未来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思路,使得当前和今后司法实践中具体确认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予以探讨。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一事物之所以成其为该事物并与他事物相区别,是由其特定的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决定的。一般地说,质的规定[……]

Read more

何某的行为宜认定为窝藏赃物罪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

一、何某的行为更符合窝藏赃物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何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窝藏赃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窝藏赃物罪不应有疑问。至于其窝藏赃物以后,又起意占有赃物的行为,如同窝藏赃物以后实施变卖或者毁损行为一样,是窝藏行为完成之后的后续行为,这些后续行为虽然使窝赃行为复杂起来,也可能比单纯的窝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但并不能改变或者掩盖先行行为的窝赃性质,因而不应当用后续行为否定先行行为,正确的做法是用先行行为吸收后续行为,即把占有赃物的行为作为窝藏行为的量刑情节考虑。

二、窝藏赃物以后拒不归还且对他人实施威胁行为的,不宜定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以[……]

Read more

将单位小金库中的公款隐瞒私存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

[案情]

某县总工会于2005年底将办公楼底层的8间门面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6万余元。领导安排单位财务人员邹某以总工会名义,将每年的租金另外设立账户存入银行,主要用于发放福利、开会招待等开支。2008年7月,邹某认为单位主要领导有可能于明年退居二线,便将存在银行的租金取出2.4万元,再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然后将存单以及转账单据等凭证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伺机侵吞。2008年12月,县总工会领导询问租金的有关情况,邹某向领导提供了租金使用情况表,没有将上述2.4万元列入,后因县里有关部门清理各单位小金库而案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邹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贪污罪既遂还[……]

Read more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缓刑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它包含适用条件、考验期及考验期的考察和法律后果四部分。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缓刑的适用条件和考验期内的考察。缓刑适用条件按照我国刑法第72条第1款和第74条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及“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根据我国刑法第76条之规定,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些规定对于成年人犯罪来讲是基本适应的,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加以完善。

一、未成人犯罪缓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笔者就我院自1998年以来审结[……]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