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开凌徐英杰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张某(男,25岁)于2002年元月15日将自已的一台价值近2000元的电脑交给某维修部闫某修理,同年3月25日下午15时许,张某窜至闫某的维修部,爬窗入室,将该台电脑盗走,后案发张某被抓。检察机关以张某犯盗窃罪将之公诉至法院。
评析:
法院审理后,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盗走的是自已的财物,算不上非法占有,也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张某窃取的虽是自已的财物,但却是为闫某合法占有的财物,作为闫某在接收送修物后,该物的管理权便转移到了闫某手中,闫某对该财物的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