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在何种情况下从重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贪赃枉法、打击报复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故意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
弄虚作假隐瞒隐瞒超期羁押事实的;
超期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因受到殴打导致重伤、死[……]
看守所事故分哪几类?
根据《关于看守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看守所事故分为四类:
在押人员脱逃;
在押人员自杀死亡
在押人员打死、重伤在押人员
在押人员其他非正常死亡。
被羁押的人犯在什么时候可以与辩护人会见、通信?
根据《看守条例》第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申诉,上诉怎样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的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
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