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该罪的追诉标准,“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容易出现混乱。笔者建议,应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
一、明确规定一个数额作为追诉标准。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很多行为人在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并不知道本罪是何种性质的犯罪。这时,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价值大小成为衡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标准,所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作为刑事追诉标准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也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现实生活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是针对盗窃、诈骗、贪污、受贿等财产性犯罪所实施的窝赃、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这些本罪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可见,立法者对该罪的否定评价远较本罪为低,该类犯罪作为一种派生性的犯罪,总是与先前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有联系,在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上具有可比性,所以犯罪的起算数额要参照前罪的起算数额。而上述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有的为1000元,有的为3000元,有的为5000元,有的则达到1万元才予以追诉。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数额均不应低于上述犯罪的追诉标准数额。实践中有时出现收购一辆价值1000多元的电动车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未免造成打击面过宽。在没有特殊情节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在1万元左右为宜。
二、将三次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不论是否达到上述数额,也应规定为犯罪。在财产性犯罪中,立案标准大多以达到一定数额作为刑事追诉标准,但对于多次行为中每次行为均达不到追诉标准时,这时再依据简单的数额来认定其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诉未免太机械,也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人多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证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所以很多财产性犯罪都将多次实施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样,笔者也建议将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作为刑事追诉标准之一。
三、对于明知是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进行掩饰、隐瞒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规定为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危害性的大小并非仅受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这个因素影响,本犯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无疑也是很重要的因素。有些犯罪本身的构成并无数额的限制。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明知是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进行掩饰、隐瞒的,则不需要限定数额起点。
(作者单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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