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论:犯罪预防的现实进路
对于刑法治理社会的效果,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达到刑罚目地的客观存在的实际结果,“刑罚的目的只有通过一种中介才能转化为刑罚的效果”[7]。现在已经面临着过多适用重刑所导致的恶性循环: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适用重刑,重刑之后恶性案件上升,于是适用更重的刑罚,重刑特别是死刑还明显具有助长恶性案件发生的消极作用[8]。笔者认为要达到刑罚目的,必须应和刑罚发展的轻刑化趋势。
本文的旨趣不在于探讨所有犯罪的预防,仅就对老年犯罪这一特殊类型浅析一二。老年犯罪作为特殊的犯罪,一直是困扰社会治理者的难题。随着刑法第八修正案的出台,有关老年犯罪的轻刑化规定,似乎显现了解决老年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