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款项的去向;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案例索引】
一审:临海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432号(2008年10月28日)
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刑二抗字第9号(2009年1月20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广弘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