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控股公司中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作者:程娜

案情:

白某于2004年1月与中国**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加入该公司,并被聘任为该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该计算机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2002年由多个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其出资主体中有一个公司名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出资30万元,占总资本的0.6%,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出资占60%,个人出资占40%。2006年7月至11月间,白某以多开发票的形式侵吞公款25万元。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被告人主体身份的认定,围绕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计算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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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低价销赃的行为再实践中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强迫他人低价销赃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姚军
【案情】

刘某盗窃了一辆价值万元的摩托车,李某非常喜欢这辆车,要求刘某将车卖给他。刘某说这辆摩托车无任何手续,开价1万元。李某一听便知此车来路不正,问刘某是不是偷来的,刘某没有否认,李某要求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刘某不同意。后李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后,又随手拿起一把刀并捉住刘某的一只手继续威胁刘某,声称要是不答应他的要求,就砍下刘某的手指,刘某被迫同意。

【分歧】

李某采取手段强迫刘某低价销售赃物,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对此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明知摩托车系刘某盗窃而来,仍然购买,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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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与故意伤害如何区分

从两案例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作者:罗洪华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与故意伤害时常难以区分和掌握,本文试从两案例来谈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联系和区别,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案例1、2010年4月13日,被告人胡某道县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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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重要判定标准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未必都构成贷款诈骗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判定贷款诈骗罪重要标准。
江丰

案情:2010年6月间,张某与另两户村民以“联保”形式(即三人相互信用担保)分别向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张某向银行提供了一份由某私营企业出具的月收入为4000元的证明,在贷款审批表用途栏中填写为“养殖业”。张某贷款后连同自己的几万元积蓄一起以2%的月利率借给他人。

2011年7月,张某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导致其也无力偿还5万元银行贷款。公安机关根据银行的报案,立案侦查发现张某并未在某私营企业工作过,也未把5万元贷款投入到养殖业,遂以张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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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比较出的共性内容不能作为庭审中个案量刑建议理由

类案监督不宜引入量刑程序

王恰

为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已逐步探索论证量刑监督中的类案监督,并以此拓展量刑监督空间。就类案监督的基本路径,有观点认为,将类案监督内容引入量刑程序,有助于实现对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庭审量刑到判决执行全过程监督,并容易为审判机关采纳。但笔者认为,就现行规定而言,尚无类案监督在量刑建议中存在的根据,通过类案比较出的共性内容,尚不能作为庭审中个案量刑建议理由。

首先,既往类案的共性内容,不属于庭审中具体个案的事实与情节。检察机关在法庭量刑阶段发表的量刑建议同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量刑建议依据问题,在量刑建议试点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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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未完成形态的多次抢劫能否以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

多次抢劫可包含未完成形态

曹坚

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多次抢劫的含义明确为抢劫三次以上,且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也就是说,构成多次抢劫,必须是每次抢劫行为单独成罪,不同于多次盗窃中每次盗窃行为不必都要构罪。对此,多次抢劫是否要求每次抢劫均需达到犯罪既遂,含有未完成形态的多次抢劫能否以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多次抢劫应包含抢劫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在具体理解时须兼顾刑法原理、司法解释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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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携带凶器盗窃”

摘要:立法的目的直接影响了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因而应当结合立法的本意对本罪进行解读。凶器是一种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携带仅是一种单纯的行为举止,不应当进行过多的阐释。把某种器械认定为凶器是一种规范评价,这里包含了对器械使用的盖然性的判定。一旦认定某种器械为凶器,那么只要是携带这种器械进行盗窃就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它的主客观统一性体现在对于凶器的认定上。

关键词:规范目的;携带;凶器;主客观统一

《刑法修正案(八)》把“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独立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之一,从而突破了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对于数额标准与次数标准的要求,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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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行为、多原因时如何认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

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陈立

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重大复杂的渎职侵权犯罪,其危害结果的产生往往是多方原因造成的。根据现代刑法的精神,刑法一方面具有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功能,同时也要有谦抑性的要求,不宜过度干预社会生活。如果把握不好渎职案件的原因行为,很可能导致打击面扩大,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因此,准确认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明确其认定要点,对于全面把握职务侵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确立和认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的难点

(一)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

1.原因行为即渎职行为,造成渎职案件中谁渎职认定难。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是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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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瓶装假酒的销售行为在实践中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真瓶装假酒”销售如何定性

王绩伟

案情: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间,王某从废品回收站购买大量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包装盒、包装袋等材料,然后将低档次白酒灌装到空酒瓶中并包装成高档白酒对外销售,至案发前,王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4.17万元。

分歧意见:对王某行为认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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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犯罪的共犯较难区分在实践中应谨慎适用

介绍贿赂罪的界定
作者:朱莉

案情

王娜是某大型国企总经理李总家的保姆。某建筑公司老总黄某为了能承建该国企投资的金星花园小区,意欲向李总行贿,但每次给的现金、烟酒等都被李总拒绝。黄某遂许以5000元好处费向王娜了解李总喜好,王娜向黄总透露说:李总别无他好,唯独嗜爱古董。黄总于是买了价值五十万元的古董贿赂李总。李总收下古董后,黄总如愿取得了金星花园小区的承建权。而王娜也从黄总处得到了好处费5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王娜的指点,黄总才得以了解李总的喜好,并买了价值数十万元的古董送与李总。王娜在黄总的行贿行为及李总的受贿行为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沟通、撮合作用。所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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