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扒窃”应注意两点
陈进兴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
一是扒窃是否必须秘密实施?对于扒窃而言,有人将扒窃的全过程总结为:寻、跟、探、观、遮、窃、藏、估、逃、销。上述各阶段的行为通常是在较为隐秘的情况下实施的。笔者认为,盗窃手段通常具有秘密性,是行为人为了掩饰罪行、方便作案而为的,其秘密性特征不排除该行为是在以“非暴力胁迫的平和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本质,且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分也不仰赖于秘密性或公开性的不同。若在扒窃过程中被害人发现而因为不敢反抗而任凭行为人扒窃的(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发现),或者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或未认识到第三人发现自己在实施扒窃时,即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