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67条第3款“坦白从宽”纳入自首的理解与适用
杨新京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诉讼监督教研部主任,教授
《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司法实践)(总第129期)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7条作了重大修正,增加了第3款,正式将“坦白从宽”纳入《刑法》的自首条义。修正后的《刑法》第67条,对于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修正后的《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