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证据概念和证据种类的规定作了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是吸收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提法,理由很充分: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而不是最终的裁判认定结论,使用“结论”容易产生误导,所以用“意见”更为恰当。笔者对这一改变深表赞同,但对“意见”之前的定语使用尚存异议,笔者认为,“鉴定意见”不如“鉴定人意见”提法准确。
首先,“鉴定人意见”比“鉴定意见”更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从汉语表达习惯来看,在名词短语中,动词做定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