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表述为“鉴定人意见”应该更加合适恰当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证据概念和证据种类的规定作了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是吸收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提法,理由很充分: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它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而不是最终的裁判认定结论,使用“结论”容易产生误导,所以用“意见”更为恰当。笔者对这一改变深表赞同,但对“意见”之前的定语使用尚存异议,笔者认为,“鉴定意见”不如“鉴定人意见”提法准确。

首先,“鉴定人意见”比“鉴定意见”更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从汉语表达习惯来看,在名词短语中,动词做定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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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应该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近年来,随着电脑、移动存储、网络的广泛应用,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证据越来越多出现在电子产品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具备较高智商,善于利用计算机资料,反侦查能力非常强,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犯罪嫌疑人将硬盘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为毁灭证据,将自己的笔记本硬盘多次格式化,并反复写入数据,试图阻止数据恢复,为突破自侦案件设置了重重阻力和障碍,有时甚至使案件办理陷入困境。

随着检察机关科技强侦战略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大规模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和密码破译,为成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强大的证据支持,为突破案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笔者认为,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突破自侦案件必须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一、电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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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认定界限应该如何把握

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比较概括,导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已成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重要措施,但如何认定和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可循,使得相当部分死刑案件在把握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时产生很大的分歧。日前,本刊组织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如何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政策、法律界限进行了深入研讨。

■主持人:张建升(《人民检察》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特邀嘉宾: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周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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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构成的几种特殊情况分析

【摘要】《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法律用词的模糊性,以及理论界对于相关概念的内涵存在争论,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伪证的认定还存在一定困难。其中,律师威胁、引诱当事人是否可以构成伪证罪、证人消极作证是否可以构成律师伪证罪以及律师传授辩护技巧与教唆伪证罪的关联等问题,亟待从理论上予以论证和厘清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构成;特殊情况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基本上针对律师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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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向特定买方供应柴油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2011年,王某在没有柴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土地施工老板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用其油灌车(具有危爆物品运输资质)将柴油运输到工地为刘某的挖掘机、装载机供油,王某先垫付市场价。后刘某以高出市场价每升0.3至0.4元现场结算,不再另外支付运输费。3月19日至4月25日期间,王某先后约20次将合计价值5.3万余元的成品柴油转卖给刘某,并从中获利4000元左右。

分歧意见:对本案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合同性质来看,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约定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口头运输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因此,王某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无零售经营许可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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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获得的证据能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案情: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以帮张某、何某夫妇的儿子张某某介绍到公安局上班做公务员需要钱买指标、找关系为由,先后诈骗张某、何某夫妇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完全予以否认。检察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夫妇陈述,被害人夫妇之子张某某证词,张某某与被告人的通话录音及部分传来证据。其中,因张某某系被害人之子,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词的证明效力不大,而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也有限。

分歧意见:张某某与被告人的通话录音是本案关键证据,该录音是被害人方为收集证据而私自录制的,该证据能否采信,有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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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名借实贿”刑事案件应该把握三点

认定“名借实贿”案件应把握三点

白桦

近年来,一种与民事经济行为或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新型权钱交易在社会各界悄然兴起。比如,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而美其名曰“借用”;以“借款”为由对索贿行为披上美丽外衣。这些以合法外衣掩饰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十分模糊,对检察机关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增加了难度,也对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挑战。

实践中,界定名借实贿类案件是否构成行、受贿罪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收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

“名借实贿”是行受贿犯罪手段之一,所以,“名借实贿”案件仍然符合行受贿犯罪的本质属性——权钱交易。双方的行为与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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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关键是界定“公众”的内涵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界定“公众”的内涵

我国商业银行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与其所保护的这些客体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研究应当从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中行为与客体、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相统一的角度去寻找方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其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状特征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它实质上属于空白罪状。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特征要从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管理法规中去寻找。

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所确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三大类:第一类,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在数量、户数、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方面达到起刑点的行为。第二类,以合法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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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成为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

申请再审不宜成为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

汤维建

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被驳回申请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就成了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了。笔者以为,这样的立法建议要不得。理由如下:

(1)从诉讼权利的性质看。诉讼权利是自愿行使的,这样的规定,无异于强迫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而这是违背诉讼权利的根本属性的。不如说,在当事人行使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权之前,要首先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诉讼义务。这样,申请再审的法律性质就由权利变为义务了。再从程序选择权上说。在法院生效裁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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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干扰电子秤的犯罪行为应该定性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2011年5月30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接到某电器维修部施某报警,称买卖双方当事人因为对一堆货物的重量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了纠纷。当时,施某将一堆废铜卖给赵某、营某,上电子秤过磅显示是260公斤,施某觉得分量少了很多,认为其中肯定有猫腻,当即要求复秤,但遭到赵某、营某的拒绝,于是便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在民警的现场监督下,买卖双方再次对货物进行称重,结果显示重量为375公斤左右。办案民警对电子秤进行仔细检验,排除了电子秤出故障的可能后,推测极有可能是赵某、营某利用特殊的方式对电子秤进行干扰。办案民警立即在周围开始寻找,最后分别在赵某、营某裤袋里找到一个类似遥控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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