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型犯罪以发生距离上的位移为特征,然而距离的认定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问题。究竟这个距离要有多长,才能符合运输的特征?如有的学者认为,距离不能过短,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相邻的另一房屋内的毒品位移,显然不能以运输论;有的学者认为,运输的距离远与近是相对的,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另一家房屋内也有距离的远近。因此,不管距离的远近,只要是两个不同的地方,就应该是两地;还有的学者以行政区划为距离的认定标准,认为从某一市、县到另一市、县为运输行为,在行政区的一个城市内从一个区到另一个区,或者从一个县内的一个乡到另一个乡或者从乡到县城间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运输行为。笔者认为,距离的远近并不能说明运输的[……]
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反思
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以及对死刑犯回归社会的期望,应当严格限定“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因而有必要对我国死缓制度进行改革,将死缓作为执行死刑必经的前置程序。
立法上有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的区分,这种区分体现在时间、地点与主体上是有必要的,但关于变更执行的条件则实无区分的必要性,两种死刑变更执行制度的条件应当统一。
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体现人道精神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笔者拟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刑执行的变更、死缓制度进行分析,期望有助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缓解。
一、关于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
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然后撕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郭远富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
在柜员机上恶意取款行为如定性
作者:黄剑标新闻来源:正义网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在穗打工的山西小伙许霆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当其取出1000元钱后,惊讶地发现银行卡帐户里只被扣1元,欣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取款,反复操作多次后,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自首并主动退赃,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因投资失败,17.5万元赃款被挥霍一空,2[……]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员的廉洁义务
关于受贿罪的客体,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
1.“正常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即正确执行国家机关对内对外职能任务的一切活动。[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2]
2.“复杂客体说”:这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受贿罪除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3]
3.“选择性客体说”:这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也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受贿罪侵犯客体称为“综合性客体”。但就具体案件而言[……]
论预防之刑
「内容提要」在现代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刑罚之预防论可谓占据重要的地位。国家以剥夺人之生命、自由等重大权益之方式处罚犯人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深入考察刑罚之预防论的诸种形态,可以看出,尽管预防之刑使得刑罚终成有用之物,但是它却潜藏着非道德主义的成份,毕竟,它有可能将神圣的正义抛在一边。
「关键词」预防之刑积极目的正义非道德
「正文」
如果说刑罚的报应论是从刑罚回顾性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刑罚之正当性的话,那么刑罚之预防论则是从刑罚目的正当性的角度论证刑罚存在之合理性的。
由于报应的观念根植于人性深处不可动摇的本能冲动,因此,与其相比,预防观念的历史似乎短一些。预防论的最早表述见之于柏拉图的《法律篇》,他指出[……]
对识字的聋哑疑犯可采用“填写式”讯问
实践中笔者曾接触到两例聋哑人犯罪的案件,进行讯问的检察人员依法邀请聋哑翻译到场进行翻译,但犯罪嫌疑人并不十分懂哑语,讯问工作进行得相当艰难。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调查表明,两人都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况,宜制作“填写式”的讯问笔录,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书面讯问,先由讯问人员在笔录上写上问题,然后由犯罪嫌疑人在问题上写出供述内容。理由如下:
1、“填写式”讯问不违背法律规定。讯问笔录当然应该由讯问人员制作,但制作不等于书写,在保证讯问地点、时间、人员、方法等形式要件在讯问笔录上得以合法体现的前提下,仅就供述部分而言,书写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讯问人员不能更改讯问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讯问人员[……]
“拘留”有几解?――你何时可能被依法临时限制人身自由?
目前,除了司法强制措施(包括刑事强制性措施如刑事拘留和民事司法拘留)、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指行政拘留)以外,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主要集中规定于行政法律当中,这些措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特征即它们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制约,在法律上它们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法、内容、期限和场所,可以分为紧急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两种。这后者众所周知包括劳动教养(适用于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员,期限可长达三年)、[……]
采挖红豆杉应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6月6日万里、张华同志在中国法院网发表案例分析《本案被告人采挖红豆杉的行为构成何罪》一文,案情如下:2006年8月中旬,身为林区退休工作人员的吴承银在神农架林区松柏镇走亲戚时,经证实当地山上有红豆杉树,产生了采挖制作盆景的念头。2006年10月10日,吴承银携带挖锄、斧子、手锯、枝剪等作案工具,乘车从秭归县茅坪镇窜至神农架林区松柏镇其姨妹家,次日,与其雇请的当地村民王世新从松柏镇博物馆后山上(松柏镇松柏村李顺彦经营山)非法采挖了两株红豆杉,10月12日,吴承银又窜至该地采挖了一株红豆杉。之后,吴承银将所采挖的3株红豆杉用塑料和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雇请车辆意欲偷运回秭归县茅坪镇,在途经兴山县境内[……]
工程量清单招标在预防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按照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编制工程数量明细清单,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发放给投标人,投标人结合自身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充分考虑风险和市场竞争情况,自主地进行投标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与传统的招标方法相比,工程量清单招标对于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更为科学和有效,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源头治腐、建筑市场治乱的重要措施。
“一栋栋高楼建起,一批批干部倒下”已经成为建设领域的特定现象,而市场规律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是重要原因之一。在以往定额计价招投标中,工程招投标竞争主要围绕政府定价,是招标预算水平的竞争,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