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尽管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过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抽象的条文难以明确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且我国司法界及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不同意见,尤其是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中混合主体的罪行认定问题,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思考。
一、混合主体贪污共犯的类型
混合主体贪污共犯类型主要涉及的问题是这里的共犯是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还是包括共同正犯(实行犯)?从刑法理论上看,所谓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如果将共同正犯与教唆犯、帮助犯并列在一起,就被称为是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则仅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对此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有分歧[……]
诱骗妻子自杀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李崇军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王海系某派出所干警,其与妻子陈霞感情一直不和。2002年4月3日晚7时许,两人又因琐事吵口。争吵中,王海对陈霞说:“我讨厌死你了”,陈霞说:“过得没劲,我不想活了”,王海说:“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块死掉吧”。王海说完即把手枪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陈霞一块自杀。陈霞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死,我怕啥?”,并两次上前夺取王海的手枪未成功。王海持枪入卧室,并对陈霞说:“要死一起死,你给家里写个话”。陈霞便开始写遗书,王海在陈快写完时也写了遗书。随后,王海即取下了一颗子弹,上膛。陈霞见状又从王海手中夺枪,王不让,并把手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陈霞见抢不到枪,便[……]
逼迫被害人带其入室进行抢劫如何定性
作者:李序根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4年2月某晚,被告人李某窜至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某街道的一条小巷子上守候,企图抢抢劫过路行人。当晚12时15分,下班回家的女被害人张某经过该小巷,被告人李某即上前将张某拦住,先殴打、威胁张某,而后对其进行抢劫,并从其身上劫得现金100余元。因觉“战果”太少,被告人李某又逼迫被害人张某将其带至暂住房内,搜走人民币300余元及价值1200元的手机一部。第二天,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抢劫罪,性质属入户抢劫。被告人李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某辩称:在张某的住房内并未实施暴力,不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判决:
人民法[……]
不作为犯罪的司法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陈咏梅论文类别:刑法
不作为犯罪的司法认定
陈咏梅(河南省黄淮学院社科系讲师,法学硕士)
目次
一、作为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二、作为义务的根据
三、从作为义务的角度,回视“宋福祥案”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领域中的核心要素,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犯罪的主要依据。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学者的共识就是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离开特定的作为义务也就无所谓不作为犯罪。因此,作为义务在不作为行为论体系中居于最主要的地位。
一、作为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有的学者称之为“特定义务”、[……]
法院“简易审”的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减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设立简易程序,旨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使轻刑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从而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办准、办好刑事大要案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但从实施“简易审”司法实践上看,有三点不足应引起我们重视。
不足一:基本上不派员出席法庭。在有些地方,法律规定的适用简易审的案件“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理解、演化成“基本不派员出席”或“不必派员出庭”。而由此带来的弊端是:法官在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时,集控审两种职能于一身,使控辩审相分离的原则在[……]
公诉案件中认定自首的几个问题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首”这一量刑情节更加细化,但司法实践工作中仍存在着许多争议。?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可否认定自首?
如刘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口角,吴某纠集陈某、尹某追至刘某家并与刘某厮打,嫌疑人刘某在被打后,吴某三人往屋外跑时,嫌疑人刘某用尖刀扎被害人吴某,造成吴某轻伤。案发[……]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论文摘要」本文从多起受虐妇女杀人命案量刑畸重的基本立场出发,首先研讨了引发此类受虐妇女杀人命案的社会经济文化原因及其相关近因,[1]指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类受虐妇女杀人并不一般性地等同于死罪、更不当判处其死刑。在此基础上,作者比较分析了多种有关受虐妇女犯罪的法律出路构想,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立法上可以考虑在刑法总则中增设特定的、因其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启动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据此,尔后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有关主客观情况,在证据确凿而充分的情况下,确认某些因“走投无路、确因自救或拯救家人而被迫杀人”的行为乃属欠缺“遵从法律的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
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主题:保险公司是否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日期:2006-6-39:28:28作者:罗勇刚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袁某某于2005年10月15日22时15分驾驶川Q64641二轮摩托车从某县来复镇往宜宾方向行使,当车行至206省道287+500米处时,将行人钟某某撞到在地,被告人袁某某将钟送医院抢救,钟某某于同月18日死亡。法医鉴定,钟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袁某某系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钟某某生于1948年7月28日,系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有成年子女五人(含钟某某)。袁某某事后支付医疗费3382.28元和丧葬费6[……]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 自行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
【案情】
2009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亚洲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其母亲的住处,因琐事与弟弟王亚东发生口角并互殴,其间,王亚洲用瓷质茶杯将王亚东额部打伤,后王亚东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为王亚洲、王亚东做了询问笔录并对王亚东进行了伤情鉴定。同年6月22日,伤情鉴定出结论,王亚东被鉴定为轻伤。同年6月29日,王亚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
王亚洲的辩护人辩称,王亚洲于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求法庭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洲因琐事与亲属发生口角后,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对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具体操作上又加以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相矛盾。原因是在对“肇事后逃逸”性质界定上,其究竟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解释》与刑法不仅不冲突,而且还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肇事罪的惩罚范围作了合理调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肇事后逃逸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并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但实践中,交通肇事的情形千差万别,如果将一些造成的损害较小的交通事故,与造成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