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失火毁林案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

作者:何昭义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黎伯伦,男,69岁,四川省古蔺县人,农民,住该县石宝镇芦荫村,因本案于2002年4月22日被逮捕。

2002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黎伯伦从自已家中携带镰刀、火柴到小地名叫“麻湾”的责任地清除田边杂草积肥备耕。至下午1时许,锄完杂草的被告人黎伯伦,将杂草堆放在田里,用火柴引燃焚烧杂草的过程中,一阵强风吹来,把燃烧的杂草部分吹入田坎边的山林内,致林中枯叶杂草着火迅猛燃烧,从而引发了一场森林大火。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用数小时扑救,才将大火扑灭。该场大火烧毁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面积为457.7亩林地内的成材树木29070株,幼树778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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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犯罪的成立不应一律以前罪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法理论上所说的赃物犯罪亦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关于“犯罪”所得的界定,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均有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犯罪”应限于法律规定的具备犯罪构成的犯罪,所以,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不是犯罪所得;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犯”之“犯罪”,只要在刑法调整范围内即可,行为人不一定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欠缺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得之物,也应视为赃物,因犯罪但具备处罚阻却事由而未实际受到处罚之行为所得之物,亦是赃物。事实上,这两个问题可归结为一个问题即赃物犯罪是否应以前罪成立为要件?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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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应更明确

刘中发

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予以刑法规制,是弥补刑法缺陷,加强与相关法律协调衔接的需要;更是履行国际义务,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需要。

该罪的设立不要求以暴力、胁迫为必备手段,其中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应明确限定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四种行为。

法条中没有必要设置“明知”这一注意规定,以及将“以牟利为目的”作为限定性条件。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此次刑法修正共涉及十二方面的内容,其中《草案》第七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纳人了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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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报复、戏弄、开玩笑转化为把车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黄志刚。1993年11月22日被逮捕。
1993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黄志刚与同学华×到芳林路?三鲜饭店喝酒。在饮酒过程中,黄志刚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来黄志刚到该饭店门口打电话,发现门外停放一辆日本产“本田”100C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河南02—22226,价值人民币12800元),即误认为该车是与其发生纠纷的那个人的,产生了报复之心。黄志刚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摩托车点火开关捅开,把摩托车骑到纱厂南路与中州路结合处将车停放在路东一家饭店门口。随后黄又回到?三鲜饭店叫出华×,骑上摩托车把华×送回家,并将该车骑回公共交通派出所。黄把摩托车的牌照卸下,从办公室柜子里取出一副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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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羁押时间是否计入法定期限在于区分期限的影响

异地羁押时间是否计入法定期限关键是区分期限对嫌疑人和办案机关的不同影响

案情:2009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甲地某单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6万元货款后外逃,超过三个月不上交公司。后甲地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王某于2010年2月27日在乙地某宾馆投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先行羁押于乙地看守所,甲地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1日将其押解回甲地看守所进行羁押。

分歧意见: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本案中刑拘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刑拘时间应当从羁押到当地看守所开始计算,即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计算。主要理由是如果刑拘时间从先行羁押地乙地看守所开始计算,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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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司法认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为正确处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冒名顶罪人,从而遏制冒名顶罪案件的再次出现,笔者就冒名顶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粗浅的认识。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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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在公共场合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拿硬要他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抢劫、敲诈勒索还是寻衅滋事

案情:

2003年6月21日晚12时许,在一拉面馆内,被告人冷某结帐后,将装有37元钱的包放在桌上后离开,适逢附近饭店的两名厨师来到拉面馆,其中一位厨师陈某动了一下冷某的钱包,被冷某发现,冷某遂找来王某,以“动别人钱包,没有规矩”为由,与王某一起殴打陈某。陈某所在饭店的老板杨某赶来劝解。冷某、王某便以“包内有137元”、“带他(指陈某)到派出所”等语言要挟陈某赔偿200元。

6月23日晚9时许,在某夜市附近,被告人王某以两男子表情对其不敬为由纠集冷某、彭某殴打这两名男子,后要求给500元了事。两男子携带现金不足,王某、冷某便将其中一名男子带到附近烤肉摊位,彭某随同另一男子取回400元钱。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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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查办“消极侦查”背后的渎职犯罪

“消极侦查”是指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对被监督案件,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侦查并及时结案,而是采取“立而不侦”或者“侦而不结”等消极应付的方法,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笔者认为“消极侦查”不仅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往往隐藏着渎职犯罪。因为“消极侦查”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经审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之所以这样,必然有其重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有的办案单位出于利益驱动,搞以罚代刑;有的因关系网复杂,有关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压案不查;还有的办案人员出于私情私利,故意放纵、包庇犯罪等等。这些重要的深层次的原因,同时也是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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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法院拟判决无罪的案件不宜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对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而对被告人继续关押的情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此种撤回起诉的做法存在以下三方面的负面效应:
一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规则》规定的撤回起诉的三种情形是本不应该起诉、起诉以后经法院审理也应该作出无罪宣告的案件。对此,检察机关在法院开庭审理以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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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在“双规”期间交代罪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原系某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处长。2004年8月,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王经理为办理两宗土地使用证,先后三次向董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美金1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高级饭店消费卡。董某收到钱物后,将送礼方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两宗土地提交到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上研究,并最终取得了土地使用证。

市委纪委接到董某收受他人财物的群众举报后,即对董某实行了“双规”审查。同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经纪委调查组做思想工作,董某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并主动将赃款和赃物退到了纪委。在案件由纪委移交检察机关起诉后,董某仍能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表现了诚恳地认罪态度。

[法院判决]

本案经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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