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控辩式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等现象较为普遍。他们推翻自己在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和证言的理由通常只有一条:在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实施诱供、诱证甚至刑讯逼供,迫使自己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或证言。而这类理由大多纯属捏造。
目前,由于侦查人员一般不出庭,没有机会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过程。于是,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不得不采取建议延期审理等手段以补充调查,这样不仅使公诉人处于不利地位,也使侦查机关的形象受损。为此,笔者建议,当遇到以上情况,应允许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作用有三:
一、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往往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