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时没有反抗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其亲友的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虽无投案行为,但在其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或者抗拒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情

郑鹏于2006年5月12日晚23时许在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北路“战神网吧”与女朋友吴航发生争执,吴提出分手,郑鹏非常气愤,以修指甲为由向张恒借得猎刀一把。在网吧外,郑见素不相识的税冬从蓬溪大厦方向跑来,为发泄心中愤怒,遂冲上前持猎刀朝税冬腹部猛刺一刀。税冬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郑鹏作案后逃至其亲友家躲藏,在其亲友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后由其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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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单位犯罪处罚标准

作者:裴王建

一、单位犯罪的可罚性标准

单位犯罪的可罚性标准,是指对单位处以刑罚的界限,或者说是单位构成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再具体一点讲就是单位构成犯罪要达到的数额、数量、情节、后果等。

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一个条文中先用一款规定自然人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然后再用一款以“单位犯前款罪的”引出单位犯罪;第二,在一节末尾用一条对单位犯本节若干条文中的罪集中作出规定;第三,在一个条文中,用叙明罪状规定某一个单位犯罪。在前两种立法模式当中,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共享一个罪状,他们的可罚性标准是一样的。如,一个自然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可构成生产、销售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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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坚持犯罪行为评价的双重标准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是刑法中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行为评价标准。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就我国来说,在1997年刑法典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之前,有片面地强调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倾向,此后又有片面地强调刑事违法性标准的倾向,有不少学者甚至明确提出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从刑法中剔除出去的主张。笔者认为,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种行为评价标准完全对立起来的主张是不科学的,二者矛盾的合理解决,对于正确处理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理论层面的矛盾及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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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型骗奸行为的性质认定

编者的话:本次讨论,编者意在探讨“骗奸”是否可在刑法上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其前提是妇女因受骗而自愿与行骗者发生性行为。从读者讨论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找到了基本的共识,就是强奸罪必须是行为人有强制行为,使妇女不能、不知或不敢反抗,受害人要意识到自己受到强制。至于其他问题,编者以为读者们可自己体会。就所讨论的案件来说,编者原打算进行一下总结,不过,在认真阅读了读者的来稿后,选出了浙江慈溪市政法委房培志同志的讨论稿,算是编者的总结吧。

骗奸,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手段使妇女发生错误认识,使之形成对某种虚假信息的内心确信,而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现实生活中,利用身份、职权而骗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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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正当其时

刘金林

“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有望引入中国,我们必须深入探讨我国引入这种巡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可能面临的困境,为此项制度的实践做好准备。”10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和韩国韩中刑事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的首届中韩刑事司法对话交流活动———“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告诉记者,“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是当前国际社会反酷刑工作中的一项被着重强调并发挥着重大作用的制度设计,目前正是我国政府积极考虑引入这一制度以更为全面地推动我国被羁押人员人权保障之时。”

学者们普遍认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来自社会公众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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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肖落根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1991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胡剑伙同张敏、周小忠、刘平生(均在逃)商量去搞点钱用。当晚,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窜至本市渝水区观巢镇京桥村委舍江村,敲开被害人晏某、晏小某兄弟俩的房门,被告人胡剑和周小忠、刘平生三人蒙面、持刀进入室内,问晏某、晏小某要钱,当他们兄弟俩说没有钱时,便在房内进行搜寻,后搜得现金3710元,1990年国库券60元,照相机一部,手表二块,臂力器一根。临走时,还将晏某、晏小某用绳子捆绑起来嘴里塞上毛巾,然后逃离现场。2002年11月27日被告人胡剑被抓获。

审理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胡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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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额高于估价额,也不宜按销赃额认定盗窃额

无论销赃数额多少,对盗窃数额的认定均应以法定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数额为准,但当销赃额明显高于估价额时,应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项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笔者认为,该解释的出台对于打击“盗、销”一条龙作案猖獗、控制盗窃案件的多发起到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但上述规定的合理性值得质疑。

首先,该规定不符合对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评价标准。我们知道,评价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实施了某一刑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来分析判定,而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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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能不受刑事处罚吗?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这既是对自1954年城市设立居民委员会以来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经验的总结及其重要作用的认可,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进行重新界定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这一规定,确认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了重要的宪法关系主体;奠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宪法基础,从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存在和有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宪法规定,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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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若干问题研析

摘要:间谍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重罪,刑法学界的研究状况甚为薄弱。本文即立足于刑法规定,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对间谍罪的本质属性、客观表现、罪过形式、罪数形态、犯罪形态及其死刑适用等几个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间谍罪疑难问题研究

StudiesonSomeIssuesabouttheCrimeofEspionage

Abstract:Beingaveryseriouscrimeofoffencesagainststatesecurityinthepenalcode,thecrimeofespionageisbeingstudiedveryflimsily.Onthebasis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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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者行为的定罪应该与使用的交通工具有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然而,随着车辆的增加,“碰瓷”现象也越来越多,部分不法分子把“碰瓷”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比如汽车经过人行横道或十字路口减速时,有人故意在车前摔倒,造成对方开车将其撞倒的假象,进行讹诈。发展至今,更有少数人专门驾驶机动车制造“碰瓷”,敲诈车主。“碰瓷”,本是旧社会市井无赖之徒敲诈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多指在公共场合故意造成碰撞、摔物等现象。无赖之徒利用“恐惧压迫心理”,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进而进行敲诈勒索。对于“碰瓷”者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仅笔者所在市区,不同的司法单位就给出了不同的定性。个人认为,对于“碰瓷”者的定性,要区分对待。

一、非机动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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