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其亲友的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虽无投案行为,但在其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没有反抗或者抗拒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情
郑鹏于2006年5月12日晚23时许在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北路“战神网吧”与女朋友吴航发生争执,吴提出分手,郑鹏非常气愤,以修指甲为由向张恒借得猎刀一把。在网吧外,郑见素不相识的税冬从蓬溪大厦方向跑来,为发泄心中愤怒,遂冲上前持猎刀朝税冬腹部猛刺一刀。税冬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郑鹏作案后逃至其亲友家躲藏,在其亲友规劝下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后由其亲友带领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