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律师在场权”(检察日报)

世界各国对律师在场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像一些媒体和学者所说的那样存在“国际通行”做法,恰恰相反,多数国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力图避免讯问时律师在场而过分阻碍侦查,力图在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与价值间寻求平衡。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推出了《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目前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先试行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旁听律师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执业律师。上述办法的出台引起了诸多媒体和学界的关注。纵观对此做法的一些评论,虽大多对这一改革尝试给予肯定性评价,但更多的是以所谓“国际通行”做法为标尺,站在“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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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客体的概念

2004-1-9【大中小】「内容提要」本文在努力探索我国犯罪客体本质的基础上,力图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科学的概念。笔者从分析“利益”、“权利”、“社会关系”三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入手,研究了犯罪客体“社会关系”

说、“权益”说的缺陷,揭示出犯罪客体的本质应归结为“社会利益”。理论联系实际,给我国犯罪客体定义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

「关键词」犯罪/客体/利益/权利/社会关系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048(2001)02-0063-08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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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策略

杨郁娟

在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中,由于侦办经验的不足和把握法定标准、要求的能力不足,往往造成难以收集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或者人为地肢解案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犯罪,或者仅能打击处理犯罪组织的外围或底层人员,身居幕后组织指挥的核心成员却逍遥法外。对此,笔者认为,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注重策略和方法,逐步推进。

一、主要以秘密方式获取线索主动展开侦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兼具公开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公开性,是指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其行为往往是公开实施,或者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犯罪中的被害人、目击者、知情人等往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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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造成不同伤亡后果时应该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案情

曾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威世峰服装厂工作的被告人王忠仁为工资结算时间问题与厂方发生矛盾。在厂方对未付工资的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2009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王忠仁打电话与被告人卞先龙商定晚上纠集人员到服装厂强行讨要工资,若厂方再不支付就殴打厂方人员。当晚,王忠仁、卞先龙分别纠集了被告人沈长付、段安勇、肖光发、方小品、段邦建、夏礼文、赵胜等人携带砍刀、匕首及铁棒等凶器赶往服装厂。途中沈长付、卞先龙、王忠仁等人先后提出趁人多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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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及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仅有假冒专利罪,是否需要扩大假冒专利罪的规制范围或者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假冒专利罪中。完善我国的专利权刑事保护制
度。

问题的提出
案例1:四川乐凯保温制品厂生产的“乐凯”牌双层玻璃口杯假冒在全国市场上走红的“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在南昌、成都等地公开销售。“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的生产技术是享有法律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中,四川乐凯保温制品厂并未打“诺亚”牌双层玻璃保温杯的专利号,但是法院在审理中却以假冒专利罪给侵权者定罪量刑。(1)转引自:田文英吕文举汪婷婷:专利权的刑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案例2: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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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应制定统一标准

2005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由于王某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法院认为王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于是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接到法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通知后,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王某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于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对王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但法院认为对王某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针对服刑人员,不是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对于王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问题,检察机关和法院产生了适用法律认识上的分歧,以致于检察机关的纠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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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情】
2006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胡某、吴某、张某、杨某(四人均已判刑)、李某(另案处理)六人预谋后,驾驶三辆两轮摩托车并携带刀、棍等作案工具去到舞叶路舞阳县保和乡十里铺村路段西150米处,拉响摩托车警报骑车追赶,强行将路过此处的平顶山市平煤集团九矿职工王某驾驶的拉煤货车拦住,殴打、威胁王某及其妻刘某,并将车灯砸坏,抢走二被害人现金270元及直板手机一部,赃款赃物六人分获。其后,被告人李某外逃。2008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刘华(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螺丝刀一把,去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浜村7组61号三楼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处,采用撬锁方式入室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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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

西方刑事和解制度考略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今西方国家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产生于两个社会背景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即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其源于20世纪80年代,与三个传统有关。在英、法、德等国已存在制度化的刑事和解。刑事和解与社区调解有着显著区别,其程序过程包括案件的提出与受理阶段、和解准备阶段、和解阶段及后续阶段。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实践程序

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性司法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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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同时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情况下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因现有职务而主管、负责某种公共事务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却利用了与自己职务有直接关系的便利条件,即自己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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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表述不妥

高华中

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刑……”该条规定将死缓裁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作为减刑,就与刑法第七十八条出现了不一致。笔者认为,死缓裁定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不是减刑的范畴,刑法第五十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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