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律师在场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像一些媒体和学者所说的那样存在“国际通行”做法,恰恰相反,多数国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力图避免讯问时律师在场而过分阻碍侦查,力图在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与价值间寻求平衡。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推出了《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目前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先试行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旁听律师限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辩护的执业律师。上述办法的出台引起了诸多媒体和学界的关注。纵观对此做法的一些评论,虽大多对这一改革尝试给予肯定性评价,但更多的是以所谓“国际通行”做法为标尺,站在“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