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永浩
1997年12月31日18时许,徐晓谟等人酒后骑自行车在山东省苍山县二庙乡徐桥村附近玩耍时,与骑自行车路经此处的该乡大埠村村民汪付玉相遇,徐晓谟以汪付玉骑车靠他太近为由,对汪付玉进行殴打,并用匕首朝被打倒在地的汪付玉的腿部连刺数刀,后将汪付玉的自行车骑走。汪付玉被刺破股动脉,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对本案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出现了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适用吸收原则,被告人骑走被害人自行车这一行为应被前面较重的被告人用刀捅刺被害人这一行为吸收,只定一个罪,即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主张,被告人徐晓谟的行为应认定为一个罪,即抢劫罪,并适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