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设立“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交易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调整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侵犯了股民的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后者,因此不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当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其中的一些违法犯罪问题亦更为突出:一方面,已有的证券犯罪愈演愈烈;另一方面,一些严重危害证券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不断涌现,现行的法律规范却难以完全涵盖。而法学界对证券违法这一领域的研究也远远落后于形势的需要,从而出现一些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法律制裁但因缺乏相应罪名规制而不得不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的尴尬境地。如严某为练习炒股技能,通过家用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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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自首后满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如何处理–挪用公款疑案的一案三解

案情简介

贾某为某公司出纳员,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从公司银行帐户提现2.5万元,并私自开出公司现金支票至某图书发行公司兑现人民币20万元。同时,以公司需要备用金为由,从公司收银员王某处提取人民币7万元,并将上述共29.5万元挪为己用。2006年12月26日,贾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自己挪用公司资金7万元供其丈夫赌博,并退缴人民币5000元。贾某遂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后公司清查帐目,发现贾某还挪用人民币22万余元,随即报案。贾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逮捕。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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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

作者: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

苗有水(立案庭审判员、法学博士)

熊选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是修订后刑法的新规定。此类人员作为贪污罪的新型主体,在理解上有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苗有水:该规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理论界有人将这一款规定的贪污罪称为“特别贪污罪”,以区别于前一款规定的“普通贪污罪”,不无道理。这一特殊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熊选国: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刑法修订草案时,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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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作者:蒋敏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案情

韩文明原系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与高建民曾系夫妻,2002年1月双方自愿离婚后互有往来。2001年至2005年5月期间,韩文明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前妻高建民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30.92万元,美金16万元。其中,韩文明将收受蒋朝君行贿的62万元以朋友杨霜林的名义在成都购买了住房一套;收受由童军、蒋朝君各出资30万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并指定以朋友柴桂朝的名义在北京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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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嫖娼中发起者或倡议者的刑事责任应区别认定

共同嫖娼,顾名思义,即指人数众多的嫖娼行为。包括多名男子(或女子)与多名女子(或男子)、或者多名男子(女子)与一名女子(男子)以金钱为代价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共同嫖娼,是一种伤风败俗的社会丑恶现象,是与精神文明建设格格不入的,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但目前对于上述共同嫖娼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就是说,对上述嫖娼人员的处理,还只能适用治安处罚,而不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否则,将是滥用法律。

然而,在司法理论界,有不少论者对共同嫖娼人员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一点不持异议,但对共同嫖娼人员中的发起者或者倡议者却坚持认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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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法律关系论纲

「摘要」

侦查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判机关之间产生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从结构上看,它包括侦查主体、侦查客体和内容即侦查权(力)利义务等三项要素。

「关键词」侦查、侦查关系、主体、客体

引论

如果说,站在人权保障的角度,不能将侦查程序视为侦查机关单方面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的单向过程,而应当是与审判一样,具有诉讼的同构性,即在法官控制下,由侦、辩双方对抗求证、查明案件真相的双向互动过程,那么侦查程序中必定充斥着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和平衡。习惯上,人们将这种源于法律规定的,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并且涉及法院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称为侦查法律关系,简称侦查关系。

从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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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封闭系的权利化开放――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

一、前言

刑事诉讼法学一直以来并非显学,而审前羁押更是游离于学者的视线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保护,甚至不及已决罪犯。[i]审前羁押在制度构建上是一个非法制化的权力自闭体系,造成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羁押和变相羁押等日趋严重。但由于对国际通行的羁押理念背景和控制原则缺乏起码的认同,[ii]另一方面司法信息网络的缺失使研究缺乏基本的实证素材。因此我国学界对羁押问题基本没有实证研究,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对于羁押制度改革的入口和出口也不能很好的规划。

本文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揭示我国当前审前羁押的真实情形,以求引来足够的关注;其次是为了把实证研究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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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型”自首中“罪行尚未被发觉”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六种基本形态,“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即是其中之一,据此情形认定为自首的,称之为“形迹可疑型”自首。

“罪行尚未被发觉”是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前提条件之一,区别于一般自首的基本形态,“罪行尚未被发觉”是指形迹可疑人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它应当包括两种情形:(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2)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将相对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这两种情形的共同点就是相对人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尚未被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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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主管借名骗贷再放贷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主任汪某,于2004年7月至2008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借“谢秋萍”等8人之名,采取虚构购房合同(协议)、首付购房款收据和欺骗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方法,骗贷出住房公积金贷款116万元,用于发放个人贷款和其他经营活动,非法获利6万余元。案发后汪某将涉案款项全部归还。

分歧意见:对于汪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民事合同关系,汪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理由是:汪某作为县一级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主任,对贷款申请只有初审权,是否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其套取公积金贷款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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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侯亚辉:贿赂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一、前言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共同受贿犯罪问题错综复杂、歧义甚多,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一方面,共同受贿犯罪问题理论研究总体来讲仍然比较薄弱。目前,对受贿罪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对受贿罪的主体、贿赂的性质与范围、“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解决的多是单独受贿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但对共同受贿犯罪研究较少,有创新的理论成果也较为鲜见。而司法实践中的共同受贿犯罪问题又亟待解决。随着我国对受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犯罪分子千方百计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其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收受贿赂的情况越来越多,共同受贿犯罪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在何种条件下共同受贿犯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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