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调整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侵犯了股民的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后者,因此不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当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益繁荣,其中的一些违法犯罪问题亦更为突出:一方面,已有的证券犯罪愈演愈烈;另一方面,一些严重危害证券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不断涌现,现行的法律规范却难以完全涵盖。而法学界对证券违法这一领域的研究也远远落后于形势的需要,从而出现一些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法律制裁但因缺乏相应罪名规制而不得不以其他罪名进行处罚的尴尬境地。如严某为练习炒股技能,通过家用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