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案透析刑民交织案件的审理思路

作者:游冰峰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刑民交织案件(即涉及经济犯罪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由于涉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历来都属难点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方法予以了部分的明确,但仍有一些基本认识问题有待统一。笔者在此抛砖引玉,借助一则案例试作分析。[案情]

原告太仓市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支持起诉机关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良玉

被告陈培德

被告许仁安

被告王东元

1992年9月,太仓市城厢镇房地产管理所开办了太仓市老城区改造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注册资本210万元,陈良玉任该司法定代表人,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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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仅负垫付责任

家住浙江省宁波市的刘军在朋友家喝酒,朋友看刘军酒后有些醉意,劝刘军把摩托车留下来,打的回家,刘军自觉头脑还算清醒,执意要骑摩托车回家。行至半路,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电动车相撞。双方都被撞得车毁人伤,电动车主还构成了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测定,刘军属于“醉酒”驾驶,且其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知理亏的刘军经交警部门调解,主动赔偿了电动车主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但当刘军处理完事故其他后续事务到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却告知他,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肇事不负赔偿责任。刘军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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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调整经济行为应当保持适度

作者:游伟来源:检察院正义网

●长期以来,学术界—直强调刑法手段运用上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等理念,这正是基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建立刑事法治和有效控制司法权扩张本性的深层思考。

●经济犯罪的前提是经济违法,因此,控方必须举证,去证明行为人违反的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究竟是什么,不能先入为主地去实行“刑事优先”。

●现行刑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律涵义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定罪量刑的司法性质,防止刑事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其意义十分深远。

司法实践不应轻易否定成熟的刑事法理念

在犯罪的实体认定上,“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实践中,当某种有害行为出现之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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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保险罪的若干问题

一、危害保险行为的犯罪化原理?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人们在与各种危险的斗争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付危险的办法,保险就是其中一种较为科学而先进的抵御机制。然而,自保险产生之日起,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危害保险的行为就象幽灵一样伴随其左右,给保险机制蒙上了浓厚的阴影。从实际情况看,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在道义方面的应受谴责性是明显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在刑事立法上,将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行为犯罪化,单独规定为犯罪呢?

(一)保险机制的天敌

从本质上看,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精巧机制,其科学性在于只要单位或个人缴纳了保险费,他就与其他被保险人形成互助共济的关系,将风险从个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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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是证人冒名顶罪则应该定伪证罪

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有的是亲朋好友,动机各有不同,严重的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冒名顶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不够准确,如果是证人冒名顶罪,则应该定伪证罪。如何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是准确打击的基础。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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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引发的对死缓犯宣告缓刑后的处理的思考

2005-3-27【大中小】某监狱有两犯甲和乙,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乙因伪造货币罪也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执行的两年期间,甲表现恶劣,时常寻衅滋事,扰乱监狱秩序但未构成犯罪,而乙则诚心悔罪,并积极表现自己,他还暗中留意并揭发了甲的同伙丙在狱中的一次犯罪行为,使丙被依法处理,因此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来甲就看不惯乙,认为其瞎表现,在丙的事件处理完后,甲对乙更是怀恨在心。两年后,两人均被减为无期徒刑。乙见自己虽努力表现即仍是跟甲一个处理结果,心里有些不平衡,而甲见乙并未因积极表现而减轻刑罚,深感痛快,更是大肆嘲笑乙,并总找乙的碴。一日,甲又寻衅并辱骂乙,乙忍无可忍将甲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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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正确把握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法学博士苗有水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它不仅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主体,而且是有些犯罪的侵害对象或从重处罚情节。正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依法处理渎职犯罪和诬告陷害、报复陷害等侵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一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立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我们的许多问题。但由于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件是复杂多样的,又由于立法解释只是针对刑法第九章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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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立法建议

近年来,职务犯罪已成为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和进步,阻碍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为有效的遏止职务犯罪,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是遏止职务犯罪的第一要素

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要从以下五个层次入手:

一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党的共产主义的信念;二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三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克服和杜绝官本位思想;四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克服消极攀比思想;五是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始终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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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的公安人员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05年8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陈某为减轻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发生在该县的、经该县公安机关多次追捕均未抓获的一个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实,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抢劫在逃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安民警,其特殊身份促使他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民警所应尽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抢劫在逃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是公安人员,具有法定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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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贷款诈骗罪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熊承俊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无论动机如何,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要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就不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第三,构成本罪必须是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但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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