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后不制止他人违法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张某系某商业有限公司资产部主管,负责本单位18号院公房、自建房的核查、申报工作。2010年三四月间,商业公司副总经理袁某及公司下属某店店长孙某与其他6人共谋,欲借本单位18号院的公房拆迁之机,将院内两间单位自建房当做私有房屋以骗取拆迁补偿款。经多次共谋后,袁某、孙某二人伪造了18号院的8份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及公司将房屋产权放弃给该8人的证明材料,且找人将院内2间自建房翻建为8间。张某在负责18号院公房拆迁工作期间,发现上述自建房被翻建装修的情况后,立即向袁某汇报,袁某指示其不要管,并为防止张某泄漏此事,安排孙某送给其好处费5万元。在拆迁验收过程中,张某发现该8间房屋被验收封堵,但未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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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关系论

一、引言

对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考察,阻却责任事由(排除违法性行为)的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结构中是平行或并列的,而不存在前者被后者所包容的关系(但这并不是说,阻却责任事由理论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地位能等量齐观)。(注:笔者在此所言“阻却责任事由”,对我国刑法理论来说,亦称“排除违法性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它们实质上无任何区别,因而笔者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几个概念(但仅适合于中国刑法理论)。当然,有的著述亦称之为“正当行为”,但笔者认为这一称谓过于笼统,因为“正当行为”的范围十分宽泛,此用语无法表达这类行为在刑法上与犯罪成立有何关系。此外,还有的学者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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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诈骗案犯罪手段

今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北检察院共受理诈骗案件9起,涉案18人,涉案金额高达282万余元,远远超过往年同期水平。为何财产类犯罪数量猛增?这些犯罪手段有什么特点?检察官们通过查办的几起案件,希望增强大家的鉴别能力和防骗意识。

案例一:2003年5月,王某某谎称北大教授,利用骗取的身份证和照片,注册登记了一家空头公司。随后以收取入股金、保益金、网络空间注册费等名义,骗取个人及单位人民币共计787750元。

案例二:杨某廷、杨某广、刘某某、张某某利用假车牌、行车证及驾驶证,通过青岛港八号码头某货物配载中心、石家庄市钢材市场货运中心、临沂市大唐托运配载有限公司等单位配货员的配货,将货物中途骗走。四人交叉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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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应规定年龄上限

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没有规定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笔者认为,从中国长期以来的尊老传统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应当规定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对老人废除死刑,让“老人不死”。

第一,从刑罚的目的上看,一般认为,国家之所以要动用刑罚无非要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特殊预防是防止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是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对老年人处以死刑,也不能有效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反而让一般人认为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

第二,从犯罪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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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巴车上抢劫车主的行为是否就是加重情节

案情:2008年8月12日,邓某等5人从广东省深圳市乘坐客车回河南省许昌市。途中,客车两次停靠在路边饭店吃饭,两家饭店都有强行拉客吃饭现象。邓某等5人便认为车主、司机与店主是合伙的,自己挨了宰。邓某提议等到许昌下车时,向车主及司机索要餐饮费和车费,其余4人一致同意。13日晚,当该车行至许昌路段时,邓某等5人闯进驾驶室叫司机停车。停车后,邓某要车主吴某交2000元钱,吴不肯,邓某从车上找出一根短钢管对吴某和司机曾某进行殴打,其他几人从车上找出空啤酒瓶,敲掉瓶底后对吴、曾二人进行威胁,吴某被迫交出600元钱,曾某身上一部手机也被搜走。随后,邓某等5人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5个犯罪嫌疑人是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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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数额认定与认识错误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我国犯罪概念蕴含罪量要素,刑法往往采取“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方式规定具体的犯罪。理论研究由此产生数额犯、情节犯等概念。先不论立法方式与理论抽象的妥当与否,数额已经成为刑法研究中一个不能绕开的问题。

黄京平(以下简称黄):的确如你所说,数额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数额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为统一刑事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规定为数额犯的个罪不无例外地涉及到定罪数额及量刑数额。

蒋: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不一,常见形式有:(1)违法所得数额。即通过犯罪而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数量。如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2)违法经营数额。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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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受贿赃款去向与定罪

我们在办理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时,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辩解已将贪污款或受贿款用于“公务开销”,如请客、赞助、娱乐消费等,一些具有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和占有财物无法否认的情况下,便往往在赃款去向上动脑筋,比如将已据有的钱财说成“为公开销”、“用于公务”、“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了福利、捐资办学”等等,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现举一例:

2004年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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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消灾”与抢劫

作者:龙彪

2003年7月15日凌晨,黄某等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一起回家,途中见李某和两个青年女子站在路边。黄某等停车下来,黄某对李某说:“你自己一人搭两个妹子,给一个妹子我们‘玩玩’。”李某说:“不行,她们都是我的姐妹。”黄某等人即对李某拳打脚踢。李某叫那两个女子逃走,并对黄某他们讲其身上有钱,可以给钱他们去“玩”。黄某问多少钱,拿出来。李某掏出150多元钱,黄某顺手拿去。而后,黄某等对没来得及逃走的一名女子进行搂抱、亲吻、抠摸、殴打等,欲实施奸淫。因该女子的反抗及路上有车经过,黄某等强奸终未得逞。后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中,对黄某等构成强奸罪(未遂)没有异议的,但对黄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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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

作者:李春华来源:人民法院报

罪与非罪问题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而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立法上的衔接不足,使得罪与非罪问题更加复杂化,本文试图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罪与非罪问题予以厘清。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于上述范畴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行为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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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

作者:卞建林封利强新闻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TheConstructionofChinesePatternofCriminalCompromise

OntheBasisof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摘要】刑事和解是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结诉讼,不再将案件移交法庭审判的活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和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目前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和解主要包括宽宥型、合作型和妥协型三种类型。我国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刑事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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