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须有非法占有目的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从传统财产犯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直接故意犯罪,金融诈骗罪兼具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双重性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将金融诈骗罪分解为8个罪名,但仅在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中明确规定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引发出一个问题:其余6个罪名的成立是否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种意见认为,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犯罪,构成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也是区分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的主要依据。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Read more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可接受质证

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否接受质证、如何质证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我国目前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庭审前,法院依辩护律师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对于法院依辩护律师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笔者认为,应当交由辩护方在庭审时出示,由控诉方进行质证。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有疑问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的证据,如果由法庭依职权主动出示,就意味着法官在控辩双方之外作为第三方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证据主张,控辩双方一旦有不同意见,随后的质证、辩论过程就成为控辩双方针对法官的行为,法官变成了争议的参与者而不只是裁判者;如果法官根据证据[……]

Read more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限

[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吕某因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2月20日晚,张某与几个朋友在路边闲逛,突然发现有一人貌似吕某(实际是李某)独自由北向南步行,便尾随李某其后。当李某在某处停下小解时,张某等人认为时机成熟,便一拥而上,不容李某分说,照着李某一顿拳打脚踢。当李某反应过来并表明身份后,张某等人才发现打错人了,便一哄而散。事后,李某经建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伤。

[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并无矛盾,李某相对于张某而言,属于不特定的他人,张某殴打李某并致其轻伤,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应当认定为出于“随意”,[……]

Read more

自动铲除所种罂粟为什么不能免刑责

□刘丽岳振

李某在自家住宅院内种有罂粟。2009年5月16日,李某外出时,公安机关发现了李某种植罂粟的违法事实,经过对现场拍照并进行清点,李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570株。

公安干警走后不久,李某回家得知此事,遂将院内种植的所有罂粟铲除。当日下午,经公安机关传唤,李某交代了其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但李某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他应当被免除刑罚。

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毋庸置疑,但其铲除罂粟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自动铲除”呢?

一般来说,“自动铲除”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案发前的“自动铲除”。即[……]

Read more

审查起诉阶段应重视对疑犯自报身份的处理

沈?

犯罪嫌疑人自报身份,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不能得到有效证明,在起诉书中采用按“自报身份”认定其身份情况的现象。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之一,它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刑罚的准确裁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犯罪嫌疑人故意自报不真实身份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具有累犯等从重情节,因恐惧加重处罚而自报虚假身份;二是为获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虚构年龄,伪造未成年人身份;三是害怕受到社会歧视或给家庭带来不良影响,而自报不真实身份。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通过下列方式自报身份:一是伪造虚假身份。二是冒用亲戚、朋友、同学等人身份。三是[……]

Read more

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案情

23岁的无业人员杨某,以有关系能帮忙活动取出雷某被扣押车辆为由,从雷某处分两次索取了4000元关系活动费,杨某将这笔钱挥霍一空。由于没能取回被扣车,雷某多次找到杨某欲要回4000元钱,杨某向雷某出具4000元的欠条一张。

争议

对于杨某出具4000元欠条行为的性质,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出具4000元欠条的行为,是其主观恶性较小的反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出具4000元欠条行为,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还款意图,而是其欲掩盖诈骗罪行的手段,不予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评析

诈骗罪作为刑事罪名一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骗取[……]

Read more

国际犯罪个人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当今人类社会交往的不断扩大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使得各国间的共同利益也随之不断地增多,与此同时,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也在增加,面对日益增长的国际犯罪,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共同打击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的愿望和行动也在与日俱增,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就是最好的证明,但是,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不是世界法院,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利益仍是各国考虑问题、制定其内外政策的决定因素,各国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的自身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国家利益仍占主导地位。在此前提下,国际社会亦远非大同世界,一些国家自愿地把一部分司法权让渡于国际刑事法院,使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十分有[……]

Read more

信用卡黑中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作者:胡青李正荣

案情

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夏某伙同林某为牟取利益设立了办理信用卡的中介点,该二人为骗领银行信用卡进行分工,由林某负责向申请持卡人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手续费,由夏某组织人员替申请持卡人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为使不符合开卡条件的客户能够申办信用卡,夏某先后虚构了40余家公司名称,委托他人刻制了公司的公章,开通多部电话,然后以上述40余家公司名义为当地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本人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向多家银行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夏某还以事先开通的多部电话冒充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或通过林某以向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小卡[……]

Read more

浅析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一、绪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全部规定,有不少学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即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

近年来交通肇事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并且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

Read more

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

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

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