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无期徒刑罪犯刑期计算起点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刑罚主刑种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服刑期间计算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唯独对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未作出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无期徒刑既然是终身监禁,似乎没有刑期计算的必要,但在三种情况下,却有必要对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计算进行准确的确定:一是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二是无期徒刑罪犯可以假释的条件,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