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青汗[案情]魏某对停放在路边小轿车,趁夜晚无人之机将小轿车的号牌撬下藏于隐蔽处,然后将作案专用手机号码贴在车窗上,让车主往指定银行帐户汇款100-500元,魏某在确认收到汇款后才告知车主被撬车牌的藏匿位置。2008年1月至5月,魏某作案17起,获非法所得5200元。
[分歧]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以法占有为目的,偷撬他人车牌索取钱,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累计敲诈勒索金额已达到了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的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