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唱的教授与合唱的法官

日子快得令人来不及回头,转眼间从学校到法院已近3年。3年来,伴随我的始终是各界对我的法官之路的高度关注。每有熟人见面,总要被问及一个同样的问题:做法官与做法学教授有什么不一样?我会回答:法学教授是独唱演员,法官是合唱队员。对于这样回答,有人报以会心的微笑,也有人不以为然。

我如今依然两栖,穿行于学术会议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站则讲课,坐则开庭,白天写判决书,晚上作科研论著。这种状态给了我更多自省的机会,做法官的我与做教授的我,开庭时对事实的判断与讲课时对法律的分析,在判决书上表达的法律逻辑与写论文时阐述的法律观点,都明显存在不同,这些不同是什么?

想当初,在从教多年以后选择去做法官,仅仅是因为有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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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蓉博士论文

刘海蓉博士论文

刘海蓉:

1:股东诉权的程序保障。

摘要:本文以中日比较为视角,就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的保障的重要问题,如证件主义、羁押的目的、期限制度、保释制度等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分析。并对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人身自由的保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未必只能寄托在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上,权力(主体)的洁身自好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也许更有意义。

“出售”与“非法提供”在罪名中不宜并称

在“两高”出台《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下称“规定(四)”)之前,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争论颇为激烈。有学者曾主张将第七条的两个条款合并为一个罪名,并起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合并成一个罪名的做法不仅误读了本条保护的法益,而且不适当地扩大了打击的范围,为该条施以不能承受之重的负担,因此“规定(四)”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将两个条款分别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较为准确地把握了立法的精义。

然而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第七条第一款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似乎也并不恰当,因为将“出售”与“非法提供”相并列的这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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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宜对不起诉的决定直接提起自诉

一、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及其功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用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被害人对不起诉权的制约机制——公诉转自诉程序。创设这种机制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解决被害人告状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从被害人的角度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制约,帮助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不起诉决定权。”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认为不应或者不必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的制度。由于不起诉权的行使不仅可以导致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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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方式

谭义斌

长期以来,我们坚持以党和国家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方针为指引,以积极探索、广泛实践、建章立制、推动立法为特点,坚持保护、教育、预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司法专业化、非刑事化、轻刑化和个别化司法关怀,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挽救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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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法院不应是盲区

2004-2-26【大中小】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各项工作中处于“龙头”地位。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较好的履行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但笔者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各类立案监督案件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甚至并未开展。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从宪法这个国家根本法上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而刑事诉讼法依照宪法上述规定在其第13条进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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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别车致三死三伤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别车,导致三死三伤,张小光认为自己的行为顶多算交通肇事罪,而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两次审理告诉他一个同样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宣判后,该案最近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

2007年3月29日,辽宁省凌源市的张小光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到镇上加油,而他的车前已有一辆三轮车。为了抢先加油,张小光超车,不料将前车倒车镜剐歪。前车司机王海元下车查看时,听到张小光骂骂咧咧地让他倒车,自己先加油。还没等王海元倒车,张小光就拿出一把弹簧刀,说他的车被王海元的车剐坏了。坐在王海元车上的冯波见此情景,非常气愤,下车跟张小光理论:“分明是你剐了我们,还猪八戒倒打一耙,想打架呀?”话音刚落,张小光就用弹簧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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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中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体身份的认定

作者:杨涛

案情:被告人刘某原系某国有企业副经理。2001年,该企业转制上市,成为国有资本控股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某省国资局向该公司股东会推荐刘某担任公司董事,经选举,刘某当选为董事。2002年,该公司在向外招聘总经理未果的情形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聘刘某为公司总经理。刘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0余万元,同时他还利用担任总经理的便利,侵吞本公司财产1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原系上述国有企业某市分公司经理,企业转制后,经刘某的提名,其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任命为某市分公司经理。王某利用担任分公司经理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30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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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论述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林号兵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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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的思考和对策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高级或者极端形式,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官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新世纪的预防职务犯罪战略。

当前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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