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侵权半成品的价值应按成品对待
张永超王玲玲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如何计算上述规定中的侵权半成品的价值,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这些半成品自身的价值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已经包装好的成品的销售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而言,在侵权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