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宜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立法机关将仲裁人员的枉法仲裁罪置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已经明示将此罪纳入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因为刑法第九章的渎职罪归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了枉法仲裁罪,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仲裁人员枉法仲裁的情况,因此枉法仲裁罪的管辖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回答枉法仲裁罪的主体问题,即有仲裁职责的人员是否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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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刑法学领域有若干重大课题需深入研究

经过新中国60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的开拓发展,我国刑法学成为我国法学领域最为繁荣发达的主要法学学科之一,从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站在历史与现实结合的立场观察,我认为,当今刑法学领域有若干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刑法基本理论研究要深化和开拓

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和谐社会之刑事法治的当然要求。现行刑法典对基本原则的确立并没有终结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和研究。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需要从两个方面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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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该对“年幼”的人之作证资格须细化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但对“年幼”无法定的界定标准,实践中控辩双方对未成年人的证人资格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岁为成年的标志。据此,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其智力发育程度不及成年人,都可以认为尚属“年幼”。对于事物的辨别能力、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尚不及成年人,不能提供对查清案情有意义的证言,不能做证人,所提供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判别证人资格的标准只能是了解案情的人,尽管未成年人对某些事物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年龄、经历、文化水平以及个人特点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只要他能够分辨是非,能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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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承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已逐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为此专门于2001年7月4日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我国所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做出详细规定,并且国务院有关领导也将这一制度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来。我们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大量违法行为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如何认真执行涉嫌犯罪移送制度,已是我们当前工商行政执法的当务之急。

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刑法罪名和追诉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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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辅助措施应该包括“特别没收”

谢财能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与作为附加刑的一般没收(没收财产)相并列的“特别没收”。随着法律对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特别没收的性质如何、如何适用等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特别没收的定性影响其适用

特别没收的定性影响其适用集中表现在待没收财物的归属判断问题上。从规定看,没收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以本人所有为限。但判断是否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时间点存在行为时说和审判时说。其一,财物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犯罪人,宣判时不属于犯罪人的:若以行为时为准则没收,以审判时为准则不没收。当没收具有惩罚性时,显然以行为时为准,则没收;当没收考虑的是降低或消除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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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

2004-1-9【大中小】内容提要」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必须放弃必然性或偶然性的一层次逻辑方式,而以三个层次,分别依不同标准进行判断。在判断条件关系是否成立时,依据一般经验法则;在定量分析时,根据“动力规则”;在定性时,则要兼顾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法的“但书”规定。

「正文」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和理论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讨论,主要围绕必然性与偶然性展开,以期望一次性确定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所以,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必须另辟途径。本文拟围绕判断因果关系的逻辑层次提出一己之见。

一、因果关系的判断内容及其层次

因果关系理论的内容,决定在分析因果关系时,是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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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刑事错案发生应从证据入手

李和鹏李士德

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都会让人震惊,案件纠正后处理相关人员,又会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判案件屡屡发生的现实,已向我们昭示:加强对刑事错案的研究,分析错案酿成的原因,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已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对证据矛盾的认识不一,这是导致错案产生的技术原因

对同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同的法官或不同审判级别的法官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内心确信。如果出现证据矛盾,尤其是重大的矛盾,则可能导致印证不足,而使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因此,为了有效实现证明目的,我们必须学会合理地解决矛盾。应对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两个方面。

1.有效地排除矛盾。这是解决证据矛盾的主要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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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应将鉴定程序纳入告知范围

近年来,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因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而引发上诉、上访甚至是公共事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往往不是因为鉴定结论本身的错误,而是因为侦查机关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只告知鉴定结果,从而导致鉴定程序缺乏公开性与透明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鉴定程序列为告知的范围。

第一,告知鉴定程序是防止鉴定权滥用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绝大部分是在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也就是所谓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如果鉴定程序不透明就很难保障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司法实践中仅仅告知鉴定结果,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根本无法分析与判断,但程序公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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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片面“从宽”的执法倾向

薛勇毅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与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有片面“从宽”的执法倾向,其思想根源是认为“从宽”执法就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具体而言只要被告人与受害人不上诉不上访也就是实现社会“和谐”了。实质上,这种片面“从宽”的执法倾向,是对“和谐社会”的误读,违背了科学发展观,违背了法律的基本规律,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片面“从宽”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实行法治,就是要实现公平、正义与秩序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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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

【摘要】奸淫幼女罪罪名的取消,使得重新认识新的强奸罪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成为必要,因为在这两个问题上,原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完全不一致。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应当统一表述为“女性性的不容侵犯权利”,其既遂与否应采用统一的“插入说”标准。
【关键词】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犯罪客体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中,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将历来认为规定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这两个罪名的刑法第236条解释成为只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强奸罪,这就给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的课题。比如,我国刑法理论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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