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罚金刑制度的建议

作者:董仁喜

罚金刑不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罚金刑制度有待完善,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统一罚金刑的适用标准。

我国刑法中对大部分侵财型案件规定了罚金刑,但对5000元至1万元的贪污、受贿及挪用特定款物、挪用资金等犯罪并未规定并处罚金刑。笔者认为,为加大打击力度,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对所有的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均应规定并处罚金。

现行的罚金刑标准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对抢劫1万元的被告人,有判处1万元罚金的,也有判处10万元罚金的。因此必须统一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取消无限额的罚金制度,采用比例制罚金。

二、明确罚金刑的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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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再审程序问题

前言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1]一、各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情况(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制度简况大陆法系国家生效判决再审制度比较完善。就法、德两国再审制度而言,首先,都对再审制度有详尽的,操作性极强的程序性规定。其次,都对再审理由作了列举式的严格规定,明确了享有再审申请权人范围,规定检察官(法国为司法部长)、原审被告人享有再审申请权,如被告人死亡则由其近亲属行使。再次,详尽规定对再审申请的处理方式、程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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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
!郝爱军

律师辩护权之现状
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权之最基本
的内容#但其行使却缺乏保障#具体表现在$
%一&会见难’
关于律师会见权#侦查阶段一般只安排一次律师会见#如果
犯罪嫌疑人更换律师#不安排新的律师会见(律师在会见之前都
被明确告诫不能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有的办案机关甚至要
求#律师必须同意对会见内容进行录音#否则不予安排(审查起
诉阶段会见#检察院派员陪同(审判阶段会见#看守所安排单独
会见室#但在会见室中安装监控设备#并要求有管教人员在场)
%二&阅卷难)
*+在审查起诉阶段,看到的材料有限)据全国律师协会刑事
业务委员会的律师们反映#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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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在同一罪名中如何量刑

作者:刘智慧王海龙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吸收原则。是指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2.次数累加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这时的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

3.数额累加原则。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数额型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应按二者之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由于未遂额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应适用未遂条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既遂额和未遂额分别在同一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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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挪用资金相近似的几种犯罪区分体会

近年来,挪用资金犯罪情况较为普遍。由于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发生不同的变形化,有关资金的问题显得越来越复杂。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常常会出现一些争执。笔者就根据近几年我地区所办理的类似案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谈一点与挪用资金相近似的几种犯罪的区分体会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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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以不同的方式出售增值税发票构成何罪(人民法院报)

花秀骏、马宁虎

案情:2001年1月至12月,姚某为达到其承包经营的加工厂非法抵扣税款的目的,向徐某提出购买增值税发票,徐某先后共向姚某提供了1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6张增值税发票徐某向姚某按照开票金额的5%收取开票费,后4张增值税发票徐某按照每张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姚某。姚某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自己虚开9份,税款合计101597.41元,均在受票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姚某提供给姜某,姜某虚开税款8518.93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姚某和姜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存在异议,但对徐某以两种不同的方式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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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形态的认定

作者:孙颖菲

运输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毒品在我国境内产生位移”,可以理解为由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但何时属于运输行为的预备、未遂、既遂,理论界争议很大。对于运输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有的观点采用“到达目的地既遂说”;有的观点采用“起运既遂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起运既遂说作为判断运输毒品既未遂的标准。

运输毒品罪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犯包括即成行为犯和过程行为犯。即成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形式。过程行为犯是指从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到实施完毕达到既遂需有一个发展过程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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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毒品犯罪

除现行刑法典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外,毒品犯罪还包括以毒品为对象的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本文拟就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所涉的疑难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理论及实务同仁。

一、毒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

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等,下面分别分析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既未遂问题。

(一)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既然是进出国(边)境,走私毒品就会有输入、输出两种形式。就输入毒品而言,又得根据陆、海、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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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确定性与判例机制

法律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具有统一、持续、稳定的性质,是现代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司法要发挥安固人民权利、为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行为模式提供有效预期的基本功能,显著地依赖于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刑事司法的确定性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法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技术性前提。而如何加强司法的确定性,是当前我国刑事审判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刑事司法确定性的意义

从成文法的角度来看,刑事法的确定性要求:刑事法律是国家以成文予以制定和公告;其内容力求简明,避免多义;其存在要有持续性,修改受到严格限制。虽然成文法具有相对稳定和抽象的特点,但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模糊、不周延和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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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

作者:周兴中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是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这对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自首作为一个法定量刑事情节,对刑法规定的每一种犯罪都是普遍适用的。但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又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该规定可知,第一档法定刑适用于造成重大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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