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仁喜
罚金刑不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罚金刑制度有待完善,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统一罚金刑的适用标准。
我国刑法中对大部分侵财型案件规定了罚金刑,但对5000元至1万元的贪污、受贿及挪用特定款物、挪用资金等犯罪并未规定并处罚金刑。笔者认为,为加大打击力度,应当扩大适用范围,对所有的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均应规定并处罚金。
现行的罚金刑标准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对抢劫1万元的被告人,有判处1万元罚金的,也有判处10万元罚金的。因此必须统一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取消无限额的罚金制度,采用比例制罚金。
二、明确罚金刑的执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