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罪数认定及罪名变更

作者:袁婷张华

■案情

王某、刘某共谋抢劫非法营运司机的钱财。2006年12月4日,王、刘以租车为名,将许某驾驶的奥拓车拦下,王将许推向后排,刘持刀威逼,劫得价值9000余元的车辆及现金、手机等。当晚,两人将许绑架并关押,赃车被变卖。次日,由刘看管许,王联系许的家人索要赎金。期间,王、刘对许多次奸淫并猥亵,并致其轻伤。同月9日,许获救。

■分歧

本案王、刘抢劫许某钱款,尔后将许绑架并向其家属索要钱财,随即又将赃车变卖,对此定性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王、刘主观上有两个犯意,客观上也分别实施抢劫和绑架行为,且行为均已实施完毕,应以抢劫、绑架两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宜以绑架罪判处。笔者同意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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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使他人醉酒而取财构成抢劫罪

李某乘卧铺列车和方某对面而坐。在方某掏行李包时,李某看见方某包中有手提电脑一台,即产生占有该电脑的念头。李某遂和方某拉扯攀谈,取得方某的好感。待用餐时间,李某购来酒菜邀方某共餐,并频频敬酒,使方某不胜酒力而醉倒睡着。李某遂携带方某的行李包下车逃窜。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趁他人醉酒睡着而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李某虽是在他人醉酒时取财,但他人醉酒的状态是李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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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

【摘要】探索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功能和价值、效力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以及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等国的判例制度的区别等,是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司法中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内容、案例选择标准、选择范围、确认程序、发布主体和方式、编纂、清理、废止等进行了系统的构想,以期为构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改革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工作指导,发挥了指导执法办案、统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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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他人逼取汽油费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2010年3月20日晚,吴某因打错电话与李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李某想不开,纠集移某各携带一把砍刀开摩托车找到吴某。李某将吴某拖至河沿,用砍刀将吴某上衣划破,移某提砍刀在一旁看住吴某。李某要求吴某赔偿其摩托车磨损费及汽油费,吴某因害怕自己滚下河,掏出500元钱交给李某。李某接过钱后问吴某身上还有没有钱,如有则对吴某不客气。吴某只得将仅剩的56元交给李某。事后,李某、移某将556元共同用于吃饭、上网等。

分歧意见:本案中李某、移某持刀滋事后以汽油费的名义向吴某索要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移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李某、移某只有强拿硬要的故意,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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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资源优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研究工作措施,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办案工作,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前不久,高检院颁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笔者结合我院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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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波博士论文

周洪波博士论文

周洪波:

1: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新说。

摘要:关于是否应当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设置沉默权及其可行性的问题,在学界先后经历过两次探讨,但并未形成普遍的共识。导致分歧的原因,不仅仅是价值选择的不同,更主要是分析的视野较为狭窄和缺乏理论深度所造成的认识偏颇,所以,对沉默权问题有作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其实,沉默权制度得以在西方国家形成,有其特定的制度文化基础,它与辩诉交易、自由心证等诉讼制度和社会治理状况有重大关联。

审查起诉期间嫌疑人不到案检察机关可退回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不能传唤到案的法定处理方式目前主要是中止审查。但是,中止审查的处理方式因没有相关法律解释或具体操作细节,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中止审查的处理方式也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而且也增加了司法成本,甚至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对此,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检察机关应决定退回案件。其理由如下:

第—,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检察机关退回案件,是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原则的理论要求。根据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在审判环节,是检察机关配合审判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到案,否则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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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条件和时机撑握体会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必经的第一道程序。立案,对于侦破案件具有首要意义。特别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其“首要意义”显得尤为突出。立案的条件和时机把握得好,火候恰到好处适时立案,就能为下一步的侦查破案创造先机,打下良好基础,侦查、破案工作就有一个有利开局,反之,就会给侦破案件带来被动,甚至有侦无破。

一般而言,立案应当严格依据刑诉法第83条和第86条之规定进行,认真把握好立案的两个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即有证据证明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包括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正在实施的犯罪和预备实施的犯罪。但这些证据只要初步证明犯罪事件已经存在即可,无须证明犯罪人是谁,作案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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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

“碰瓷”一词起源于旧社会,传统形态是无赖手托瓷器,故意与人碰撞将瓷器摔碎,假称名贵瓷器,借机向对方索财。当下,利用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事件屡见不鲜,然而下面的“碰瓷”案件却引起了定性的争议:4名犯罪嫌疑人虽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却因“碰瓷”事件致使同伙死亡。

一、案情

2006年3月1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对方勒索钱财。当时他们商量的方法是:选好目标车辆后,用2辆车互相配合,前边车先轻踩刹车,后边的车跟着踩死刹车,让在后面行驶的目标车撞到他们的后车上,前车继续行驶,后车上的人下来跟目标车的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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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时间:2009-04-29作者:张绍谦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中外刑法学界重点研究的问题,但迄今为止远未形成一致见解。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引入“双层次因果关系”概念,区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对不同层次原因的判断标准分别进行研究。具体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来说,可以遵从以下步骤来进行。

第一,根据“必要条件”标准,确定事实原因圈。即以危害结果为原点,以“若无A即无B”这一逻辑公式为判断标准向前追溯考察,凡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这种联系的因素,均可归入原因范围,无论是否属于人的行为。当然,在使用这一公式进行判断时,要遵从正确的描述规则,要在相应的要素中加入具体的时间、地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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