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一种倾向,即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刑事和解的,一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笔者以为,此种做法不妥。
首先,刑事和解未达成即对犯罪嫌疑人批捕,与逮捕的基本条件相冲突。逮捕应当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一方面,尽管在批捕阶段未达成和解,但并不能排除此后双方和解的可能性,故案件仍存在撤案或不起诉的可能,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另一方面,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全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故而在犯罪行为并不满足逮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的情况下,对嫌疑人予以批捕无疑有违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