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未达成前对犯罪嫌疑人并非必须腰批捕

实践中,对于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存在一种倾向,即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刑事和解的,一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笔者以为,此种做法不妥。

首先,刑事和解未达成即对犯罪嫌疑人批捕,与逮捕的基本条件相冲突。逮捕应当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一方面,尽管在批捕阶段未达成和解,但并不能排除此后双方和解的可能性,故案件仍存在撤案或不起诉的可能,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另一方面,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全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故而在犯罪行为并不满足逮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的情况下,对嫌疑人予以批捕无疑有违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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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应该列明被没收财产的数量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一种严厉的附加刑,具有很强的威慑性和惩罚性。由于现在判处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书未明确没收财产的具体情况,从而影响了没收财产刑的惩戒效力,笔者认为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列明没收财产的数量。

■刑事判决书未列明没收财产数量的弊端

1.没收财产数量不明确,无法显示对犯罪人员的惩治力度。目前涉及没收财产的大部分的刑事判决书中仅判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并没有明确列明所要没收的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明细,这与没收财产刑作为打击犯罪的严厉的附加刑地位不符。在实践中,判处罚金刑,具有明确的数额,而没收财产这一刑种相对于同为财产刑的罚金刑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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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类渎职犯罪中的“徇私”如何理解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犯罪共有16个条文18个罪名(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等),除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将“徇私”舞弊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外,其他条文都将“徇私”规定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关于“徇私”如何理解,是刑法中所有“徇私”类渎职犯罪的共性问题,也往往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徇私舞弊中的“私”包括“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正当利益”。因此,“徇私”不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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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冒充警察骗奸妇女如何定性

作者:曾友益曹琼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2005年4月13日人民法院报B4版刊登刘文基同志《冒充警察骗奸妇女如何定性》的文章: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头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对王某冒充警察骗奸妇女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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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在父亲交通肇事后不治而亡后签署“父债子还”协议有效吗?

编辑同志:

张某驾车违章,撞死行人李某,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自己也因此次交通事故负重伤,在医院不治身亡。张某的妻子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给付20万元赔偿金的协议。因张某无遗产可继承,张某的妻子也没有家庭财产可支付给李某,故该笔债务一拖再拖。最近,张某的妻子再嫁,她将孩子托付给张某的父亲抚养,并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父债子还”的协议,即张某因肇事所负债务,由张某寄居在爷爷家不满10岁的张某的儿子负责,长大偿还。请问,这一“父债子还”的协议有效吗?读者张秀芝张秀芝读者: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去世后,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以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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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人员争夺高速行驶车辆致路人死亡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要旨
车内人员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应当预见到车辆失控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05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纯龙、于抉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罚,以包车从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去建湖县上冈镇为由,乘坐被告人孙学军驾驶的苏JTA226号面包车。在行驶至204国道新兴收费站时,被告人孙学军因害怕查处,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继续高速由南向北行驶。王纯龙、于抉为迫使孙学军停车接受交通稽查人员检查,便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点火开关钥匙,王纯龙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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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正完善之我见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立法背景及修正意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其产生背景是基于一个时期以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客观实际而采取的司法保护措施。在当前的改革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一些人以各种形式损害国家利益,捞取个人好处,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某些行为,如在仓储或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违反规定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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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鉴定程序纳入告知范围

程宏詹学军

近年来,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因当事人及其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满而引发上诉、上访甚至是公共事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往往不是因为鉴定结论本身的错误,而是因为侦查机关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只告知鉴定结果,从而导致鉴定程序缺乏公开性与透明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鉴定程序列为告知的范围。

第一,告知鉴定程序是防止鉴定权滥用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绝大部分是在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也就是所谓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如果鉴定程序不透明就很难保障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与公正性。司法实践中仅仅告知鉴定结果,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根本无法分析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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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谎报安全事故贻误抢救行为被定为犯罪

作者:佚名新闻来源:中新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今天下午透露,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郎胜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表述是刑法的专门术语。

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来源:正义网

“买真烟换假烟”:盗窃还是诈骗?

王成华

案情:2009年1月1日,张某到王某的商店,张某称要买10条香烟送人,如果别人不要,他就退给王某。王某答应。张某付给王某5000元购烟款拿走了10条烟后回到宾馆,在入住的房间内将从王某商店买到的这100盒烟拆封,将盒内真烟取出,放进在别处购买的伪劣烟,并使用特殊技术将每盒烟重新封好使其外包装完好如初。之后,张某又到王某的商店,称烟未送出去,要求退货。王某收回了张某交给的假烟,并依约定将5000元返还给张某,张某付给王某100元“手续费”。张某后被警察抓获。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采取欺诈手段,秘密获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虚构买烟送礼的事实,隐瞒将真烟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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