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证分析

2007-6-5【大中小】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犯罪,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而言,从2004年-2006年情况来看,惠山法院每年平均审理45起,从2007年1-4月的统计来看,目前已经审理15起。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一般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同程度的物质与精神伤害,如果适用刑事和解将给双方带来益处,因此研究此类犯罪的刑事和解,有助于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的开展。

一、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工作:……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肇事案;……”该项规定对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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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互联网发布足球博彩信息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裁判要旨:国家规定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不影响认定非法经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即使该法律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也应依法定罪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未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确无牟利的目的和非法经营的故意,即使违反了含有刑事责任条款的国家规定,也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学飞

案由:非法经营

一审案号:?2002?宝刑初字第590号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被告人龚学飞以群城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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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累犯

累犯制度源远流长,它是一项在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然而纵观古今中外各国刑法有一个共同点,即无一不对累犯处以严厉的刑罚。其根本原因在于,累犯不权具有比初犯或其他犯罪人更深的主观严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升高,引起有关专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累犯,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现行刑法典将未成年人规定于累犯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该规定失之过苛,值得探讨。

一、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累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处罚。

新《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规定了累犯制度。即第65条规定了普通累犯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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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解读《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月25日,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高贵君说,这一《意见》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就司法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死刑案件毒品含量鉴定四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办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九种新型毒品有了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新型毒品犯罪逐渐增多,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标准,法院在量刑尺度上很难把握,各地掌握也不一样。作为对刑法和2000年6月10日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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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本意是指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即向抢劫罪转化只限于侵犯财产罪的范围之内。因此,转化型抢劫,其先行之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①如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而事实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这一客体的犯罪并不仅仅限于《刑法》第五章规定侵犯财产罪的范围。如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等等都符合这类犯罪的特征。如果仅从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考虑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犯罪行为只限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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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被撤销后先行羁押时间如何折抵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陈文建同志于2007年9月6日在中国法院网发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探讨》一文,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且参考借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规定来处理,即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如先期被羁押需折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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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问题

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遇到诸多实际操作难题。其中,既有立法些许疏漏形成的司法介入缺位,也有规范解释论上存在的意见分歧,从而导致刑事能否进行调整和如何调整的种种纷争和困境。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就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出现认识分歧并亟待统一认识的问题。

一、“重大损失”的立法表述及其司法分歧

司法实践对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识纷争,首先源之于刑法的罪状表达。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规定表明,就渎职犯罪的基本状态而言,“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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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超期羁押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超期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监狱执行人员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又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手续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超期羁押有两个条件:一是羁押超过了法定期限;二是没有办理相应的法定延长手续。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一种变相的非法拘禁,是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的极端漠视,也是对公正执法的严重破坏。既不利于惩罚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又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超期羁押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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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医生讲述后又向民警陈述罪行应以自首论

: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时,先向抢救医生讲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后在接警的公安民警赶至医院询问时又能如实陈述,其行为在实质上具有直接、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性质,应以自首论。

案情

2005年11月23日下午,被害人吴庭松到奥金(金坛)鳄鱼开发有限公司索要债务。当日18时40分许,吴庭松再次至该公司取款时,接待吴庭松的被告人赵文思称董事长不在公司内,吴不信,两人遂发生口角、争吵,继而相互揪打。在揪打过程中,赵文思用手击打了吴庭松下颌部致吴昏迷倒地,赵文思见状即与高某等人把吴庭松送至医院抢救。吴庭松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11月28日死亡。

在医院抢救过程中,赵文思向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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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指定侦查管辖的完善要分两步走

刘建平

近年来,为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检察机关越来越多地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规定的指定侦查管辖形式,将案件交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案件在指定侦查终结后往往不能在侦查地起诉,与审判管辖无法有效衔接,这极大地制约了侦查指定管辖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建议从近期、远期两方面对此考虑完善。

(一)设定合理的近期目标,即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变的框架下,检、法两院特别是“两高”共同研究职务犯罪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不合理的内容加以修订,对尚未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尽可能缩小两种管辖规定之间的差异。

1.修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的规定。

(1)将《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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