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内容摘要」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该罪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该罪对于打击腐败分子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犯罪主体、法定刑偏低等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在配套制度上需加快建设步伐。只有从立法与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制度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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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生死权不能用法律之外的名义剥夺

据《大众日报》报道,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山东省公安厅日前做出紧急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那些穷凶极恶、丧心病狂伤害学生、儿童和劫持学生、儿童做人质的犯罪分子,如果警告无效,在保证人质和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果断出手,将犯罪分子当场击毙,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直评

生死权利不能用法律之外的名义剥夺

有些莫名其妙,这很像是对法律条文的“抄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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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不予收押:条件、程序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恶性极大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近年来,由于监所羁押人员死亡事故时有发生,上级问责力度加大,导致看守所对一些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收押甚至拒绝收押。看守所不愿收押的疾病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患者;第二类是一些为逃避被羁押而故意吞吃刀片、针、钉等异物的;第三类是肢体受伤正在治疗的,等等。看守所为减少事故危险和工作负担而擅自扩大不予收押的范围,造成以下问题:第一,造成一些应当被收押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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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量刑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理犯罪案情相似的案件时,定罪量刑差异过大,甚至在同一法院内,由于承办法官的不同,量刑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情况严重妨碍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是以下原因造成。

(一)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差异造成。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某些案件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幅度内自行制定本辖区内的起刑点,情节轻重等犯罪的客观要件,这样这类案件各地法院在同等情节下是否判刑、判处刑罚多少自然存在差异,这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正常情况,是有法律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在规定具体犯罪时缺乏犯罪构成要件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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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虽是一个整体,但其内部的各要件之间缺乏层次,联系不明确,似乎是一种并列关系……各构成要件之间的历史过程和逻辑过程是不统一的,在理论上是模糊的。

——姜伟[1]

四要件说在理论上存在很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因而必须加以改造。这里主要结合一些案件以及司法实务的具体做法进一步分析四要件理论可能存在的问题。冯亚东教授曾经指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只适用于一种对危害行为“贴标签”的流水化处理过程。即只要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性的简单判断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而一旦到了罪与非罪模糊不清的关节点上,构成要件的标准便全无用场,这是再无任何有效的科学方法可供遵循,于是只能在一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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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作者:杨宇冠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摘要】死刑案件审判的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本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务层面的性质,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和实现的路径。

【英文摘要】Thedeathpenaltycaseisthemostseriouscriminalcase.Publi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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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晓 闻之: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法定刑之异议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均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相比较不难看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量刑幅度的立法上,尚存在不足之处,笔者拟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从法条规定上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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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探讨

我国公司的法定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者均属资合性质的公司,其责任形态均为有限责任。这就决定了公司资本乃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亦是对公司债权人唯一的担保。

公司法为从制度上保证公司都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基础,按行业类别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公司法》第23、78、27、90、91条。同时,为使公司自始便有与注册资本额相符的确定财产存在于公司,规定股东缴纳所认出资,为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法》第23、78、27、90、91条。即只有所缴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才可向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尽管如此,现实中仍会出现不真实出资致使公司资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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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劝斗殴致一方被伤害行为的定性

作者:邹新敏齐娜

司法实践中常见这样的案例:双方斗殴时,斗殴一方的亲戚或朋友采用拉劝方式将对方抱住,一方趁机对对方行凶,导致对方被伤害。此拉劝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的拉劝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拉劝人的行为属于突然发生,与实行人之间事先没有预谋,事中也没有商量,缺乏意思联络,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有的共同犯罪是行为人之间达成默示的意思联络,特别是在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常以片面共犯的形式去帮助实行犯,而实行犯对此也明知且默示赞同,这仍不失为共同犯罪。笔者认为,拉劝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根据不同情况认定:

一、对突发性事件,拉劝人与实行人事先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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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中致财产损毁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回放】

2009年2月23日晚,王玉海、林扬(均另案处理)因与黄斌(另案处理)为赌场利益发生冲突,双方约定斗殴。后王玉海伙同被告人张广府、马亚、马明明、吕毛路以及王玉、张六旦(均被劳动教养)等20余人,携带砍刀驾车至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一带寻找黄斌等人斗殴。后至象山县丹西街道靖南路大脚板洗浴中心附近等候时,黄斌一方10余人突然出现,并持刀与王玉海等人相互砍打,造成浙BFL965本田思域轿车被砸,损毁价值67270元。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广府、马亚、马明明、吕毛路结伙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亚因故意犯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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