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8)西刑初字第104号;(2009)一中刑终字第548号
裁判要旨
认定利用手机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应由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许可的鉴定机构对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作出鉴定。虚增的、不正常的点击数应当从中扣除。
案情
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WAP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2007年1月1日至同年5月9日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次数为82973次。
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