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

刑罚的演变史向人们表明:人类社会的刑罚是沿着由重到轻的趋势演进的。当前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正是这一趋势的具体体现。然而,伴随而至的罚金执难也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学理论家与司法实践者。笔者认为,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外,罚金执行难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侦查机关的疏忽容易引起执行难。公安、检察等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主体情况尤其是财产情况的忽略给罚金执行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对罪犯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致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钻法律空子,千方百计地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于这个问题,除了侦查机关提高认识外,还要完善立法,即由法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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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如何全面体现轻缓化政策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羁押率高、取保候审适用率较低的现象。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耗费司法资源;羁押中的交叉感染;短期自由刑增加;对修复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带来消极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生活、工作及心理产生严重影响等。因此,如何适度扩大取保候审率和酌定不起诉率,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取保候审率和酌定不起诉率,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日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改革实验”座谈会上,一份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改革实验课题组主持并完成的“实验报告”引起了与会专家的极大关注。

■实验过程及效果

据课题组介绍,为扩大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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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分类质疑

「内容提要」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作为危险犯与不作为危险犯、自然人危险犯与单位危险犯等,但其中最基本的即是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我国学术界也接受了这种分类,并已成为理论上之通说。但近年来也有学者对此种分类提出质疑,认为将危险犯分为具体与抽象二种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种分类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实践上也出现很多弊端。

「关键词」危险犯具体危险抽象危险危险状态

「正文」

一、学说的现状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都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我国学者也基本上接受了上述危险犯的分类。与上述观点相对立,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对这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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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明显呈上升趋势,现试对我县几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一分析,以期望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寻找相应对策,减少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案例一:曾某,女,16岁,罗某,女,17岁,二人闲聊中,因为没有钱用而苦恼,寻思如何找钱,曾某突然想起曾一起从事色情业的丁某可能有钱,于是找到丁某,准备将其骗到数百里外逼其拿点钱用,但是在出租车上时,丁某察觉曾、罗意图坚持下车,曾、罗二人于是采用围巾捂口,拳头打击等方式,强行劫取丁某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丁某报案后,曾、罗二人被抓获。

案例二:严某、张某、李某、胡某和女同学魏某等均是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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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未遂量刑的几个问题

作者:◇王飞李颖丽罗鹏飞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般不存在疑问。但在数额犯的未遂犯中,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存在多个量刑档次以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但包括犯罪数额,往往还包括其他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不但涉及既遂部分而且还涉及未遂部分。在抢劫罪中,既遂标准除了财产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标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数额犯未遂的正确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准确量刑,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不一。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一、单纯的未遂犯

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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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应注重法律监督

王红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进行商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和损失,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公诉权作为补强传统诉权的程序性权利,其正确行使会有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双方能够及时达成互相谅解,使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

刑事和解已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研究尽管越来越多,但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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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足及应当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保证(人保或钱保)不影响诉讼过程,并能随传随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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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活所迫多次盗窃他人少量财物是否成立盗窃罪?

王某,男,63岁,基本失去劳动能力,孤身一人,其向村干部申请“五保”,村干部对此申请没有给予理会。王某对村干部说:你们不给我“五保”,那我又只有偷了。村干部说:你愿咋活咋活,与我们无关。据此,王某于2003年1月—3月,采取撬锁等方式进入院墙共实施三次盗窃行为,价值分别为:67元、24元、51元。违法所得都为其维持生活所用。公安机关将其行政拘留15天后转入刑事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关于本案是否批捕,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官的职责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不能搀杂个人感情。形式的犯罪论主张,只要根据刑法条文对构成要件进行形式的解释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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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首罪犯“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条规定,对于鼓励罪犯自首有一定作用,但没有真正鼓励罪犯自首。问题在于“可以”二字。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我国的实际看,发案远远高于破案。也就是说还有许多案件不能侦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国刑法对于鼓励自首的罪犯处罚就不很科学。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还可能不可以从轻处罚。在实践中,罪犯自首,有很多好处。一是会让司法机关及时破案,降低司法成本;二是使受到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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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法定程序。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中,传统上都是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近几年,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大胆尝试以事立案的侦查方式,促进了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绝不仅仅是工作方式的不同,而是一种侦查理念的转变。下面谈一下对职务犯罪侦查中以事立案的认识。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笔者认为,以事立案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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