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尚未盗窃就被抓获应否定罪处罚

作者:江云聪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4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范某携带老虎钳、板车、三轮车等作案工具到一个事前经过踩点的放油漆的仓库(仓库内存放有光明牌八种类型的船用油漆共855桶,价值171890元),当犯罪嫌疑人刘某持老虎钳剪断门锁与范某进入仓库后,被公安局巡逻队员发现并当场抓获。[分歧意见]:对本案如何定罪,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范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人虽然以仓库内存放的价值巨大的油漆为盗窃目标,但由于在实施盗窃时就被发现,二人进入仓库能窃取多少油漆是难以确定的,且依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的客观状况及油漆的体积、重量、价值和板车的运输量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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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U盘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也应入罪

黄小明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1998年12月11日最高法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淫秽音碟、录音带,淫秽扑克、书刊、画册,淫秽照片、画片属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涉案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

根据2004年9月6日“两高”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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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功与过对量刑的影响及何谓重大贡献―法律盲区探疑之三

李利

笔者曾在前一段时间引起媒体广泛争议的《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中提到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哪怕他罪恶累累,只要他一时良心发现,能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便可依法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一个功臣来讲,哪怕他几十年如一日地为人民辛辛苦苦地工作,而一旦犯了罪,他过去的功劳都变得毫无意义。为此,有人断章取意,说笔者为贪官主张“功过相抵”之“狡辩”。事实上,我国《刑法》在以功折罪,即以“功”作为减轻处罚方面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只是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从而也就极少见适用的案例了。如《刑法》第六十八条就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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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翻译的若干思考

作者:阿尼沙来源:中国法院网

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是诉讼参与人,在审判程序中使各种相关关系人之间的沟通成为可能,顺利推进程序的进行。内地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由于语言不通,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而言,其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一旦法院聘请到能懂自己母语的翻译,被告人就会视他们为“救星”,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翻译人员的作用甚至比辩护人更重要。
一、少数民族案件语言翻译操作规则的阙如与实践中由此产生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案件语言翻译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少数民族使用其语言文字的权利和当事人享有法庭翻译权利提供了保障。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均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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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讯问时应保障无阅读能力嫌疑人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对无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仅“向他宣读”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一、“向他宣读”,并不能保证笔录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无阅读能力,无法辨认笔录内容,无能力核对讯问笔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明辨侦查人员宣读的内容与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但基于侦查人员一方具有共同的目的与效果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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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理论影响刑罚的方式

一、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影响

刑事立法是创制法律,具有只对行为不对行为人的特点,因而刑罚立法以社会危害性范畴为主要内容,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求来安排刑罚体系、种类、法定刑的幅度。但是,刑罚立法不可能无视人身危险性的存在。纵观各国刑法,一般是在总则中做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西方国家对量刑原则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在量刑时除考虑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外,都要参考能够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个人情况。这表明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重要意义。我国刑法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法院适用刑罚时的量刑酌定情节,并规定了对死缓、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适用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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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确立之必要性探究(一)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令人触目惊心

近来,有两组数字在笔者的脑海中留下了很深的影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2年底末,在第18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透露,全国各级法院五年来共宣告两万八千余人无罪①。为什么法律设置了许多维护公正的制度,却还是发生了这么多的冤案呢?究其根源悉知,刑讯逼供和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纵容乃是铸成冤案的首要原因。二是2002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中美刑事辩护业务研讨会上,一位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据其个人的统计,有30-40%的案件,被告提出在侦查阶段曾经受到过刑讯逼供②,而这个问题提出来的时候,法庭往往没有一个很有效的办法来继续庭审,不是忽略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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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中国法院网2007年3月14日刊登颜梅生同志的《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构成抢劫罪》一文,案情如下:2006年5月18日,个体户李某因到批发商肖某处调货,而欠下肖某7000元货款。由于此前双方并不熟悉,原不打算赊销的肖某考虑生意难做,加之李某一再表示可以随他的车一起到他家去取款,在李某出具欠条后,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路上,肖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而随车前往取款是为了方便李某,对他来说是多余的,要求李某另付给他回去的车费。李某认为当初交易时,双方并没有谈及此事,肖某已经通过销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自然应该由肖某自付,肖某现在突然提出,无疑是敲竹杠。便暗地与司机商量不但不付车费,所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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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

作者:薛永松郝庆富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没有明确。从法条字面上理解,可以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刑法理论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失和间接故意,但不包括直接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仅限于间接故意;第四种观点认为是过失。这些争议并未随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出台而平息。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符合立法愿意,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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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越权批准占用土地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还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在被告人李志强担任畜牧局草原监理站负责人、被告人王浩担任畜牧局副局长(主管草原监理站)期间,部分村民要求承包村周围的草塘,二被告人在未确定所要承包的草塘是草原还是林地,是否属于经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及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自2006年4月1日起,以草原监理站的名义陆续与10名村民签定草原承包合同,将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以草原名义发包374.7亩,并以草原建设补偿费名义(改变草原用途才收取此项费用)收取人民币17,184.00元(已交到畜牧局)。畜牧局草原监理站以草原名义发包林地的行为,导致158.25亩林地遭到开垦破坏,被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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