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云聪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4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范某携带老虎钳、板车、三轮车等作案工具到一个事前经过踩点的放油漆的仓库(仓库内存放有光明牌八种类型的船用油漆共855桶,价值171890元),当犯罪嫌疑人刘某持老虎钳剪断门锁与范某进入仓库后,被公安局巡逻队员发现并当场抓获。[分歧意见]:对本案如何定罪,有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范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人虽然以仓库内存放的价值巨大的油漆为盗窃目标,但由于在实施盗窃时就被发现,二人进入仓库能窃取多少油漆是难以确定的,且依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的客观状况及油漆的体积、重量、价值和板车的运输量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