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自然人受贿类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内容提要]现行刑法对自然人受贿类犯罪的立法规定存在着缺陷,宜修改刑法的现有规定,把刑法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修正为职务受贿罪,如此,则刑法对自然人受贿类犯罪的立法规定的法网就严密了。

[关键词]缺陷立法修正

一、现行刑法自然人受贿类犯罪的立法存在的缺陷

刑事立法是粗疏还是严密?这既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应遵循“法网严密”的基本方针,这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条件发展的必然选择。“刑法典作为一种权威性的法典,它本身的法条应是一个经科学的排列组合而成的严密的逻辑体系。”法网严密“既可以确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提供[……]

Read more

试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2004-1-3【大中小】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和刑事立法中,关于罪数的许多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比如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在刑法学界尚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是从一重罪处罚,有的则是实行数罪并罚。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作一探讨。

有人主张,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其主要理由是牵连犯所实施的是实质上的数罪而不是一罪,从“罚当其罪”和“有罪必定”的观念出发,理应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了牵连犯这一刑法概念。牵连犯的特点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数罪”与一般的“数罪”并不相同。牵连犯所实施的数罪之间或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者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又或者是以[……]

Read more

对于进一步完善减刑制度的思考

引言

近代之前各国的刑罚以死刑、肉刑、流刑为主,独立的剥夺自由刑很少。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制度和专门执行剥夺自由刑、矫正罪犯的现代监狱,据此派生出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

作为近代刑制改革的产物,减刑在我国是自由刑执行中最常见的刑罚变更方式,也是在押犯比较关注的刑事奖励措施。它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及监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一种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和稳定监狱秩序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亦是保障罪犯人权的极其重要的途径和程序保障。实践也证明,我国的减刑制度在促进罪犯改造自新发[……]

Read more

论法定刑结构的优化――兼评97‘刑法典的法定刑结构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新刑法典在致力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完善罪刑制度,加大刑罚投入的同时,对法定罪种的法定刑结构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如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在144个条文中规定了罚金刑,针对不同犯罪分别规定了罚金刑并科制、选科制和单科制,摒弃了罚金刑得并科的立法方式,全部采用了必并科制。扩大了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取消了部分死刑罪名,适当限制了一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总的说来,法定刑结构的调整并不是这次刑法典修订的重点,修订刑法典时对法定刑结构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

Read more

飞车抢夺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处罚

作者:王锡敏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2003年7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李甲、李乙经预谋,驾驶摩托车,在常州市某路段游弋,伺机抢夺作案。当日晚9时许,二人在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前,见被害人邹某骑电动车经过,即尾随趁两车并行时,侧坐于后座的李甲左手使劲抓住邹某挂于右肩的挂包包身,将包带顺邹某右胳膊拉至其右手和电动自行车右把手处,后李乙加大油门,李甲借摩托车冲力再次使劲,直至将邹某连人带车拉倒,抢得挂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及价值500余元的移动电话等物。被害人邹某被拉倒撞地致使颅脑重度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如何定罪处罚,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夺罪。其理由是:[……]

Read more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制度中的“刑”“民”之冲突

作者:杨学成陈其林

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一揽子解决刑事案件及与其相关的民事纠纷,促进刑、民相融,实现公正高效。其客观基础是同一主体因同一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其本质是刑罚权和请求权的结合,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特征,其形式是民事诉讼在刑事领域的延伸与融合。将两种风格迥异、性质不同的诉讼模式杂糅一起,若设计得当、应用合理,必将实现刑、民和谐共处的预期效果。但是,由于刑、民内在冲突的存在,理论之花并未能结出理想的实践之果,司法的实然状况与制度的应然状态相差甚远。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一、诉权阻却:当事人维权之路多[……]

Read more

对被害人诉权行使的法律思考

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并享有许多诉讼权利,从而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罪犯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在审判实践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某些权利尚未真正行使。笔者试就此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第一,应否给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审判机关在开庭前必须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害人,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法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虽未直接指明被害人也并未排除被害人,因此,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当然也享有接受审判机关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权[……]

Read more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分析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名填补了我国刑法立法罪名上的一项空白,在司法实践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此罪名的规定,将其列入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上述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Read more

“出售”与“非法提供”不宜在罪名中并称

王拓

在“两高”出台《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下称“规定(四)”)之前,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罪名的争论颇为激烈。有学者曾主张将第七条的两个条款合并为一个罪名,并起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合并成一个罪名的做法不仅误读了本条保护的法益,而且不适当地扩大了打击的范围,为该条施以不能承受之重的负担,因此“规定(四)”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将两个条款分别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较为准确地把握了立法的精义。

然而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第七条第一款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似乎也并不恰当,因为将“出售”与“非法提供”相并列的这种[……]

Read more

如何认定徇私枉法案前案中“有罪的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该条罪状中“有罪的人”应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精神,该罪状中“有罪的人”应是被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有罪,否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前案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作为后案的徇私枉法案就不能查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罪的本质特征是司法工作人员背离职责要求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前案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存在,该犯罪事实已达到查处时的阶段性标准(即立案、起诉、审判等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条件),而作为[……]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