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2004-2-16【大中小】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中,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证明标准是作出有罪认定必须达到的证明程度,至于作出无罪处理本身是不需要达到什么证明标准的。在我国学术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讨论的观点主要有排他性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笔者现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哲学基础展开探讨具有现实意义的标准。

一、法定标准-排他性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对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

Read more

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候处理是否应该定性为自首(检察日报)

田刚

一般自首要求主观上不能刻意隐瞒罪行,而客观上必须主动使自己受到有关机关的控制,所以成立自首的条件明显较成立“不逃逸”更为严格,“自首”并不是肇事者的义务,当肇事者实施了超出其义务的“自首”行为时,理应适用自首制度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田刚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再次引发关注,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交通肇事罪存在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分,规定了三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由于“不[……]

Read more

死刑犯生育权解析

对于生育权,我国宪法虽无明文规定,但宪法与有关法律均有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条款。依据法的精神,生育权包括在人格权之中。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一个人,他理所当然所应具有的权利,比如姓名、肖像、身体健康、自由、隐私等。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被剥夺生命的死囚能否享有生育权,首先要看他是否依然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如果民法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他就可以享有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如果不适用,他就不能享有生育权。

下面,我们将通过法律分析,一步一步地对这个问题进行阐述:

首先,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依然是我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死刑犯[……]

Read more

将公开原则贯穿于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之中

近年来刑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花钱可以“买”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异地“交换”逃避刑罚执行,负有监管职能的监管部门上报虚假材料等。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是缺少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长效监督机制。

为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应将制约和公开贯穿于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全过程。

首先,要废止其他机构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问题上的审批权限,将该权限集中到法院一家。其次,是要改变目前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走过场现象,将成批审理、不开庭审理的现象,变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审理和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应有同监室的犯人参加旁听,应有出具有关病情证明的医务人员作为专[……]

Read more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教育

作者:陈建明

本文的“判决书教育”是指少年法庭法官在撰写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时,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将其发生变化的过程、犯罪原因的分析等内容,均用文字的形式反映在判决书中,以达到教育矫治目的的审判教育活动。判决书教育是整篇裁判文书撰写的一部分,是在符合普通刑事案件判决书制作要求的基础上,再由法官继续撰写的、有特殊教育意义的文书制作。它融法、理、情为一体,是彰显法律威严、人文关怀的结合体,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判决书的教育在内容的选择、句词的运用、说理的准确、程度的把握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据笔者的实践,做好这一工作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情况表述要客观。此“情况”是指未成年被告人案发[……]

Read more

本案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

作者:季曙斌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负责开具的内容为《江苏省事业服务收费收据》及《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的收费收据计人民币399078.70元截留,借给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交出了截留公款的票据102张(系收款联)。

[分歧意见]

围绕石某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法将公款截留并有侵吞公款的目的,因为其在查账时没有向组织说出,隐瞒票据不入账的事实,其行为已经使公款的所有权归于消灭。虽然自己侵吞公款后又将其借给他人使用,但这不过是其[……]

Read more

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暴力索回乘车费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情]

2001年8月中旬的一天,颜某汉乘坐客车从江西省莲花前往福建省石狮市,车至吉安县天河镇,售票员尹某明要颜某汉及其他乘客换乘另一辆车,颜某汉不同意,并与尹某明发生口角,其他乘客也不答应,为此,该客车仍将乘客运到福建省石狮市。2001年8月28日,被告人颜某汉与其女友从福建石狮市回莲花县又乘坐该车,因车费一事颜某汉与尹某明再次发生口角。事后,颜某汉将此事告知了林某新、刘某明、颜某平、颜某龙,五人一致同意碰到该售票员就要拿回车票钱。

2001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尹某香驾驶长途客车途经莲花县神泉乡井头车站,因有两乘客搭车,客车停下,此时颜某龙、林某新、刘某明上车收取劳务费,售票员尹某明下[……]

Read more

虚假身份的应聘司机开走单位汽车应该定性为诈骗罪(检查日报)

许少宇

案情:2008年8月,王某以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到某服装公司应聘驾驶员,应聘后上班第一天,王某接受公司指派,驾驶公司的小轿车送公司办事员外出,即借机将该车开走,占为己有。其后,王某采取同样手段又非法占有了三家公司的三部小轿车。经查,非法所得小轿车价值10万余元至20万余元不等。

分歧意见: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诈骗罪。因为王某主观上有骗取被害单位小轿车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使用虚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去被害单位应聘,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使被害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保管,由此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王某虽然[……]

Read more

滥用职权并受贿、贪污的宜数罪并罚

作者:郜超

[案情]

闫某系养路费征稽员,应朋友麻某的请求,利用养路费稽征环节的漏洞,为麻某少征养路费,二人约定每月每车缴纳1100元(实际应缴2700元),其中440元是给闫某的好处费,其余660元用于缴费,闫某实际缴费小于660元,将其中差额据为己有。2003年至2005年间,闫某累计少征麻某300万余元,获好处费30万余元,私下侵吞6万余元。最终,闫某被判受贿罪处徒刑8年、贪污罪处3年、滥用职权罪处5年,合并执行11年。

[分歧]

本案中,对于滥用职权是手段行为,受贿和贪污是目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数罪并罚,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受贿罪和贪污[……]

Read more

调查笔录在立案后宜转换为询问笔录

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包括其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时,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

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均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单纯就证据效力而言没有高低之分。从司法实践也可以看出,在相当数量的案件中,两种笔录均可进入侦查卷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有人据此认为,既然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一样都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从降低办案费用、提高办案效率考虑,在初查阶段询问过的证人、被害人,在立案后的[……]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