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不宜使用“精神病”一词

李玫瑾

近日,“网瘾可否纳入精神病”的讨论引起笔者的注意。网瘾可否纳入精神病暂且不说,单就“精神病”引发的争议,在司法领域就已出现多起。

2006年末,围绕陕西省汉阴县一起特大杀人案主犯邱兴华的审判时曾发生了一场“邱兴华作案时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的争论。争论的中心原本是“邱兴华有无精神病”,之后迅速升级成“二审法庭该不该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2004年,云南省高级法院审理马加爵案时,虽然起诉方提供了“马加爵精神正常”的司法鉴定,但辩护律师仍质疑马加爵有精神病;200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审理陈丹蕾杀夫案时,法庭虽出示了精神正常的鉴定意见,但其家属仍坚信陈丹蕾“有精神病”;今年,杨佳袭警案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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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重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的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它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种。从“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获悉,我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105万。吸毒人数急剧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播毒品的场所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一些宾馆、饭店、咖啡厅、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吸毒者可以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吸食、注射毒品。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吸毒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了招揽生意,为吸毒者提供便利条件,许多无知青少年就是在这类场所中染指毒品,步入歧途的。为有效控制吸毒人数的继续增长,除了严厉打击制毒、贩毒案加强毒源控制外,还应加大对容留吸毒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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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地不同定罪标准要正确把握法律适用原则

盗窃同样数额的财物,在一个地方构成犯罪,在另一个地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对这类问题应当如何认识?

目前,司法实践中根据地域选择管辖法院的做法,有时会导致由于各地定罪标准不同而对案件定性不同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将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情节的罪名中尤其突出。例如对于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授权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500元至2000元的幅度内确定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假如甲在A省实施了盗窃,并且达到A省的盗窃罪数额标准,后甲又在B省实施了抢劫,如果根据B省的规定甲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该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那么在此情况下就产生了这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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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

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自2002年7月1日起的生效运作,无疑是当今经济、政治、法治协作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不能不重视的崭新事物和重大问题。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但是作为推行改革开放、重视法治建设并且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运作。日前,“‘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会议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位于香港的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共同主办,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承办。来自国内外刑事法理论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等出席了此次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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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顺义区近六年来的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业分布情况及呈现特点进行具体分析,旨在让全区了解贪利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易发案区域、阶段,以寻找解决对策,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

腐败是困扰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极端表现为贪利职务犯罪[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加大力度加强和改善司法,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何有效地遏制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国企形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展示,对于全区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近六年来顺义区国企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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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调查与司法认定规则探究

以单位形式出现的经营者在质量和数量上处于市场竞争的相对优势地位。公司、企业为主体的单位在行业潜规则及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给付贿赂,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通过对上海检察系统开展行贿犯罪查处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发现,在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行贿罪适用率较低与认定困难的问题。有必要在揭示现象的基础上分析单位行贿罪条文适用率低的原因,通过研究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规则,使单位行贿罪刑法条文充分发挥控制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规范震慑作用。

一、办理单位行贿案件情况调查

我们抽样调查了上海市刑事司法系统2004年1月至2008年1月五年内的行贿犯罪案件的48份撤案决定书、90份起诉书与对应的90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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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银行卡案件受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收受银行卡受贿数额认定问题提出了认定规则: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一并认定为受贿数额。

由于司法实践中收受银行卡形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频繁发生,个案表现形式各有差异,《意见》出台后,实务部门对于如何认定收受银行卡案件受贿数额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结合《意见》进行细致分析,区分情况计算受贿数额。

—、卡内存款数额是否—律计入受贿数额

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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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联犯罪

一、引言?

方法的更新能带来学科的变革,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DISCIPLINE)的方法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⑴。在民法理论上,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被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两大类,其中主行为是不以他行为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是以他行为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⑵在刑法理论上,迄今还没有与之类似的主从犯罪行为理论,但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基于堵源截流控制犯罪的需要,立法者往往将某些紧密相连的危害行为同时规定为数个犯罪。运用民法理论上主从行为分类法考察现代刑事法中的数罪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刑法中的一个全新领域:关联犯罪。本文论述关联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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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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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弊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早期来源于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97年刑法吸收,即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从该罪名的形成历史来看,其立法的目的性、针对性均很强,希望以此来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日趋严重的非法聚敛财富的贪污贿赂犯罪,但随着近年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群体化、巨额化,国家工作人员收入灰色化,越来越多的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质疑,认为该罪名处罚畸轻,在操作中实际起到了放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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