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诈骗构成不当得利的是否应予返还?

手机短信诈骗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山东日照岚山区法院判决东方红公司诉许志雄不当得利案

裁判要旨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由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

案情

2009年6月17日,山东日照东方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公司)财务人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汾水分理处办理货款业务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请将货款汇入6228481110539937611账号内。东方红公司财务人员按照短信提示,误将人民币11.8万元汇入许志雄在中国农业银行湘潭车站路支行开设的上述账号内。当财务人员回到单位后发现被骗,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许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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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006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本案如何定性》一文,作者罗勇刚同志认为陈某等四人的行不构成犯罪,可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但笔者认为陈某等四人事先约定请黄某到酒店吃饭,投药麻醉黄某后设赌作弊骗取其钱款,在排除陈某等四人获得药物本身的犯罪以及对被害人黄某身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前提下,陈某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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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从程序信息监督入手

李进邓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但这种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机制在实践中却存在“四多四少”的问题,即案件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主犯和职务犯罪分子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造成该工作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原因,有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因素,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不上,导致查处案件的条件和时机丧失,无法进入诉讼阶段的原因,如何避免上述情况,使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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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盗窃后搬走受托看管物品如何定性

作者:王静

[案情]

2006年10月21日下午,无业人员张某预谋到广州天河区太平洋电脑城偷东西卖钱,在电脑城旁边的公交车站,见到被害人潘某在等车,旁边放着一台电脑主机和一台显示器,就准备找机会下手。这时一男子趁被害人潘某不注意,偷走了潘某放在地上的电脑显示器,张某即提醒潘某,潘某以为其是好心人,于是要其帮忙看管放在地上的电脑主机,自己去追赶偷东西的人。张某乘潘某追赶之际,搬走潘某价值1750元的电脑主机。张某在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

有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由于数额未达诈骗罪的标准,故不构成犯罪。但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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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问题初探

[内容摘要]共犯过限问题是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中的难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各共犯准确定性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司法官公正判定各行为人对过限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程度轻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符合刑法民主化所倡导的刑罚个别化之潮流。共同犯罪以各行为人均实施共谋行为为基本形态,对共同实行犯中共犯过限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完善共同犯罪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对共同实行犯中共犯过限的基本问题、认定原则以及共犯过限与结果加重犯关系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初步理论探讨。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犯过限认定

一、共犯过限的基本问题

共犯过限即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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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自首情节认定思考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易发的犯罪形式,对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准确理解与把握,对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行为怎样认定为自首,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上的差异。以我院办理的两起案件为例:

2004年8月5日19时许,高某驾驶大货车超载运货,当车行驶至一倒拐坡路段时与对面王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肇事后,高某未下车查看伤亡情况即驾车逃离现场,在行驶了10多分钟后打电话给交警报案,交警随即赶到现场,发现现场已被破坏,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乙当场死亡,王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在归案后辩称自己是由于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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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与原罪名相同违法事实在实践中也应撤销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国的撤销缓刑情形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之前还有与判决罪名性质相同的违法事实被遗漏的,应当将判决罪名认定的违法事实与新发现的违法事实合并起来,按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重新计算量刑档次,执行刑罚,作为撤销缓刑的情形之一。其理由为:

1.有利于维护缓刑制度的严肃性。通常缓刑仅仅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与判决罪名性质相同的违法事实,这就表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已经发生变化,判处缓刑时依据的犯罪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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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作者:张澎耿梅玲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简要案情:李某与女友张某路遇其友姚某与蔡某等人发生争执,遂上前相助,并与蔡某等人发生纠缠,后被在场调处纠纷的民警制止。因张某向李某哭诉吃了亏,为替女友泄愤,李某纠集了蒋某、樊某、周某、吴某等人来到了蔡某家中,对蔡某及其家人进行了殴打,致蔡某及其3名家人轻微伤。

分歧意见:

本案以聚众斗殴罪起诉到法院后,对于定性存在于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应定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的互相殴斗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纠集多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本案中发生殴斗的地点是在蔡某家中,受伤的是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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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代驾他人车辆出事故,究竟谁该担责?

潘家永

近期,公安交警部门开始严查酒后驾车行为,代驾公司的业务随之红火起来,有些酒店也开始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如果酒后代驾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目前,酒后代驾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代驾公司提供代驾业务;二是酒店提供代驾业务;三是私人应邀代驾。如果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会因此产生多种法律关系,涉及到消费者、肇事方、代驾方以及代驾司机等多方主体。这里,对于责任在于对方车辆的情况不予涉及,仅就责任在于代驾人的情况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分别情形加以分析。

1.代驾公司代驾的责任承担问题。代驾公司为顾客提供代驾服务,派人代驾,不管与顾客是否签有书面合同,委托合同关系都已形成,所以应保证顾客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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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无意致人重伤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章丽美

[案情]
被告人余某(聋哑人),系浙江一耐火材料厂拉料工人。2008年4月29日上午8时许,余某到工厂的混料车间拉料,其间在车间休息时,余某看见该车间的1号混料搅拌机因故停机,有人在检查,出于好奇,其随意按动搅拌机操作平台上的按钮,致使正在维修的1号混料搅拌机转动,造成在内维修的操作工朱某小肠破裂、膀胱破裂、骨盆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某的伤势构成重伤。2009年5月,检察机关以余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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