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诈骗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山东日照岚山区法院判决东方红公司诉许志雄不当得利案
裁判要旨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由此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
案情
2009年6月17日,山东日照东方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公司)财务人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汾水分理处办理货款业务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请将货款汇入6228481110539937611账号内。东方红公司财务人员按照短信提示,误将人民币11.8万元汇入许志雄在中国农业银行湘潭车站路支行开设的上述账号内。当财务人员回到单位后发现被骗,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许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