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
目前,“刑法修正案七”正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从司法界到广大民众都对立法对社会的调整与规制给予了很高的期盼。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刑法典已经七次修订,所针对的都是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此外还有更多的司法解释来对刑法条文的适用加以具体、明细的指引,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刑事司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与疑问。这些具体规定的出台对实践中一些问题的解决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抽象性和滞后性以及社会生活的无限丰富与复杂,困扰刑事司法的问题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相反,司法活动对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依赖心理越来越强,甚至有教条主义、机械主义的倾向。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
毋庸置疑,强调通过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