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立案监督

内容提要:本文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是公安机关,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除消极立案行为外,还应当包括积极立案行为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分析了人民检察院内部现有的立案监督机构的不足,论证了设置专门立案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几个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主题词:刑事诉讼立案监督完善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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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辖区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2004-2-16【大中小】制作规范的高质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不仅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法官主要的具体的工作之一,而且是法院提高整体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一项具体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最近,海南中院刑二庭在认真查阅了近500份辖区基层法院2001年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认为有必要提出来加以说明和指导,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作进一步的努力和改进,使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质量有一个显著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写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通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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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盗窃案看刑事审判中价值判断不能滥用

2007-5-11【大中小】2007年3月18日,张明在乘坐公交车时突然旁边一个乘客范建大声喧哗,说他手机丢了,并且问他旁边的刘芒有没有拿他的手机,刘芒装出一幅很无辜的样子,说我没有拿你的手机,是不是被人偷了?你记得你自己的手机号码吧吗?要不你先找一个手机打一下,看看小偷还在不在车上。这时旁边的一个乘客主动把手机借给范建拨一下他的号码。当手机拨通的瞬间,张明兜里的手机突然响了。张明以为是别人给他打电话,很自然地把手伸进口袋。等他从口袋中掏出手机时,突然发现那个手机不是自己的。公交车上很安静,大家的眼睛都盯着张明手中的手机。

这时丢手机的范建很凶悍的打了张明一拳,张明还在纳闷,大声的吼到: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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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收受财物构成诈骗罪

案情:
王某是某派出所所长,上任后,李某因其儿子抢劫入狱有求于他,王某就对李某说:“你给点好处,我就帮你”,事实上王某明知自己的职权是没有办法帮到李某的,只是最近玩牌输了钱手头有点紧,想弄点钱花。但李某信以为真,马上就送了10万元人民币给他做辛苦费。事后,王某告诉李某事情没有办成。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行为,虚假承诺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后,并没有实现为他人谋利的承诺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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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定性宜采“实行行为分析法”(检察日报)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定性疑难案件,不同人往往会持不同的意见,因此,掌握行之有效的疑难案件分析定性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当然,也存在着比较优势较小的方法(这类方法实践中可行性不大),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狄世深主张的“主要行为定性论”(笔者注),在谈到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复合行为的财产性犯罪时,即言“司法实践中侵犯财产罪往往实施多个复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按哪一种行为确定犯罪的性质(即罪名),笔者认为,应按主要行为的性质确定罪名,也就是主要行为吸收从属行为,应按起关键、决定性或主要作用的主要行为,而不是按起次要作用的从属行为给行为人定罪。主要行为的标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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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延长刑拘案件审查批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刑拘案件的审查批捕时间限定在七日以内。

笔者认为,将刑拘案件的审查批捕时间不加区别地一律限定在七日以内,不符合办案实际。因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一般可以在七日内审结;而对那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案件,往往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查、审核、讨论程序,在七日内审结很不现实。而且,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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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价刑的理性反思

2003-12-31【大中小】随着历史由中世纪步入近代,刑罚自启蒙时期开始接受理性的检验、抨击与改造,终于告别重刑威慑主义时代而跨入初步合乎理性的等价时代。等价时代以刑罪等价为刑罚的基本理性,其发端于以1791年至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终结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刑法现代化改革。本文立足于刑理,(注:本文所称的刑理,系指笔者所提出的统一化刑罚理性。详见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对刑罚进化史上的这一形态予以全面反思。

一、等价刑的表征

等价时代以追求刑与罪的价值的抽象对等为主旨,整个刑罚体制具有浓厚的等价色彩,从而在制刑、动刑、配刑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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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一,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某些环节还不够清楚,有进一步明确之必要

在程序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的第一个问题,是当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原《刑事诉讼法》仅用一个条文即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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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刑诉法第355条之修正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55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据调查,某县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百分之九十以上是根据《解释》第355条的规定,在上诉期(或抗诉期)十日内,判决还没有生效时,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改变了强制措施,解除了羁押。

笔者认为,这有违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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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近年来,检察机关面对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深感惋惜之余,应该深入思考,怎样走上一条打击与预防的综合治理之路,才能达到挽救、教育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犯的目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侦查环节起,全程参与犯罪案件的办理,即在侦查环节、检察环节、审判环节,检察机关都应有自己的办案机制,对未成年的挽救、教育、保护体现在办案的全过程。

一、当前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还不成熟,虽然我国刑法,刑诉法及《未成年犯罪保护法》、《预防未成年》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困惑,这表现为:一是在强制措施上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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