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75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公文”,特指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下达命令、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部队机构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军人身份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一般是指刻有武装部队各级机关、部队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指无权制作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制作:“变造”,指利用涂改、擦消、更换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