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2007-1-4【大中小】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完全背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危害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职能,并对国家利益、经济秩序、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行政秩序、司法秩序构成威胁。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有重大的价值。虽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畸形的心态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权力寻租心理

在市场经济社会,犯罪行为人普遍认为一切都是可以用钱交换的,因而把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视为理所当然。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

Read more

购买仿真手枪能否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裁判要旨

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枪支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就能推定行为人对枪支具有违法性认识。

■案情

丁英超于2006年8、9月间,先后两次利用其在淘宝网开设的“金翼时尚酷玩”网上商店,以4250元的价格向高键忠(已另案起诉)出售3支仿真充气枪,经鉴定,上述气手枪枪支机件完好,均可以正常击发,实弹击发后近距离对人体有杀伤力,后丁英超被查获归案。现缴获世纪文星牌电脑主机1台在案。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英超无视国法,为谋私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

Read more

刑法应当规定“见死不救罪”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本应由道德规范的事项规为法律之中。如“诚实信用”作为经济交往的基本道德准则,被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定于其中。但是,对于人大代表在刑法中增加“见死不救”和“见危不救”罪名的建议,我认为值得商榷。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是一条我们耳熟能详的格言。这一格言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划定了一条界限,指出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是一种最终的补充手段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动辄意图动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做法无疑是违背法律本质的,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

道德也是社会调整的[……]

Read more

应以货值金额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五万元”既是本罪的数额要件,决定着犯罪是否成立问题,而且也决定着处罚的轻重。然而,销售金额恰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认为,以销售金额作为数额要件并不可取,应以“货值金额”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要件。理由如下:

首先,销售金额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本罪的客观实际状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三种具体行为:生产伪劣产品,但不销售;销售伪劣产品,但不生产;既生产伪劣产品,又[……]

Read more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家庭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多名成员组成的综合体,是社会的一个组成单位,家庭成员的行为代表着家庭的对外形象,同时也对家庭产生着重要影响,甚至关系后代子孙。但是,近年来,一些人却忽略了这一点。相反,利用家庭这一亲情包裹的严密陈营由其成员共同实施犯罪,使家庭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这类犯罪协作性、组织性强,并且更加具有隐蔽性,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关注这类犯罪并及早予以解决。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案件,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此类犯罪的特点

1、有上升趋势,近三年来办理此类案件109件,2004年35件,2005年42件,2006年以来32[……]

Read more

由一起嫖宿幼女案引发的立法思考

作者:滑力加云立平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陈某、王某和张某合伙开设了三家烟酒礼品回收店,并自制了含有夹层的柜台、椅子,预谋用假烟换真烟的方法非法获利。三人分工明确,每当有顾客上门出售中华香烟时,另外二人便在接到电话后以“鉴定师”的身份迅速赶到。在回收过程中,其中一个借口与顾客聊天,以分散其注意力,故意遮挡顾客视线,“鉴定师”则乘机从椅子、柜台夹层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假烟换取真烟。直至案发,3人共作案19次,换得中华香烟42条,价值人民币1.91万元。

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王某、张某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回收礼品的方式,暗中盗窃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Read more

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问题的研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即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

但依职权调查取证不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法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中,通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等诉讼程序,认定证据的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接近客观真实的判决。实践中,法院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存在以下弊端:违背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不利于法院作为中立者进行裁判;有违“当事人主义”原则,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等。笔者试就如何完善法院主动收集调查取证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法院主动收集调查证据还有[……]

Read more

准确区分抢劫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马荣春

如何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是理论上至今争议未决的问题。目前,大致存在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侵害了人身权利,便都是既遂。此观点将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无论是否侵害了人身权利,都应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第三种观点则是分不同情况来确定既遂与未遂标准,即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属一般构成的抢劫罪和有加重情节的抢劫罪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对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的抢劫罪,则只要侵犯了人身权利,出现[……]

Read more

略论立功之法律后果

立功产生的是一种积极的效果,刑法对立功行为人所体现的也是一种宽容的态度,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和减刑条件之一。现根据立功的时间将立功的主体分为未决犯和已决犯来分析立功法律后果的不同。

1、未决犯的立功,其法律后果突出体现在《刑法》第六十八条,其法律后果是将来对该犯罪分子刑罚的轻科。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注意到,除了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外,其他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后果都是用的“可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