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屈学武
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据此,有人质疑,难道故意犯罪没有法律规定就可令人承担刑事责任吗?笔者认为,首先,本条规定确有立法技术上的缺憾,因为刑法典既然称其为过失“犯罪”,又为何要等到“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岂不等于是说有些“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准确地说,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宜于表达为:“过失危害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其次,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无论是对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原文,还是对笔者上述建议性表达,都宜采取以“主观说为主的折衷”解释论。即惟有采取“以主观立法意图为主、兼而考虑文字含义”的刑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