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永明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但对该罪基本理论尚缺乏系统研究。为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适用这一法条,笔者下面对该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基础分析。
一、犯罪客体
关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制度说”、“管理秩序说”、“审批权说”及“管理秩序和公共信用说”等。笔者主张“证据机能说”。
“证据机能说”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固定机能,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意旨和有关内容通过证件和文件等书面方式加以固定;二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证明机能,由于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认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