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初探

作者:熊永明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但对该罪基本理论尚缺乏系统研究。为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适用这一法条,笔者下面对该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基础分析。

一、犯罪客体

关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制度说”、“管理秩序说”、“审批权说”及“管理秩序和公共信用说”等。笔者主张“证据机能说”。

“证据机能说”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固定机能,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意旨和有关内容通过证件和文件等书面方式加以固定;二是指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证明机能,由于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和认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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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制作亟须规范

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犯罪后认罪态度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重要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作为案件侦破过程的集中反映,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诸多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制作是否规范、完善,直接关系到罪刑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合法权益等。笔者在审理起诉过程发现,因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制式文书,有相当部分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出具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甚至影响了对部分事实情节的认定,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司法实践中,“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有:

1.内容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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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不宜累计

渎职犯系不纯正数额犯,笔者认为,不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的处理,理应遵守数额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基本原理,仅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得出不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应累计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渎职犯系不纯正数额犯,对未达到渎职罪立案标准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累计不符合数额犯原理。物质损失数额是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否累计以及如何累计计算,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均没有任何规定。根据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得知数额犯累计的原理。即刑罚的幅度与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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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对本案定性的影响

作者:李泉张汉荣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简要案情]2005年8月13日,成年男子张甲、张乙和方某一起从事体力劳动后饮酒,酒后同去水塘里洗澡(均会游泳),其间,三人互相拉扯、嬉闹。方某先上岸,用泥土扔向张乙、张甲,张乙与方某嬉闹,方某又跳入水塘内,扑向张乙,张乙遂将方某按入水中,在方某头部尚未全部浮出水面时,张甲又将方某按入水中,此后,方某一直未再浮出水面。方某尸体被打捞上岸后,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

[分歧意见]

2006年6月20日,笔者针对上述案情在《人民法院报》C3版“案例探讨”栏目中发表了《戏水致人死亡不构成犯罪》一文,提出:由于本案中,究竟是谁的行为导致了方某溺水死亡这一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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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名具有共同强奸故意的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犯罪结果一旦发生可以都认定为主犯。

问题提示:有共同犯意的数名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结果一旦发生,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中有无主犯和从犯之分?有无犯罪未遂?

【要点提示】

数名具有共同强奸故意的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犯罪结果一旦发生,多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系既遂,可以都认定为主犯。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056号(2006年2月22日)
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30号(2006年3月28日)
重审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138号(2006年5月12日)
重审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50号(20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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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被追诉前”时间界定之分析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比较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在量刑上直接可以减轻处罚,对免除处罚不受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限制。可以说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适用,是以自首条件为基本前提条件,适用上应当宽于自首,同时处罚上也应当宽于自首。由于行贿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行贿的行为人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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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华: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刑法修订前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疑难争议,且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也演绎出诸多纷争不已、亟需加以细致研究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本文从实践需要出发,联系最高法院制发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交通肇事罪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讨,以供司法实务参考,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

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本罪的客观要件

对本罪(基本构成)的客观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据此,一般认为,本罪成立在客观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点:第一,行为人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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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的构成要件及理解中应注意的问题罪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有不少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与市场、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人群接触的频率越来越高,与他们打交道的很多都是企业的经理、老板等,这些经理、老板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就很有可能会用物质或者金钱等手段来拉拢他们,致使其中的一部分人经不住诱惑、背离了原则而腐化变质。近几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和纪检机关密切配合办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使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然而,还有部分人,包括不少身居其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贪污罪的构成还存在有一定的盲区,有时候就极容易误入贪污而构成犯罪。鉴于次,笔者在此简述贪污罪的构成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够或多或少地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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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分要点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属多发性案件。审理寻衅滋事案时,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在寻衅滋事行为中,发生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定性?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二)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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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碗砸死丈夫 妻子该当何罪

作者:张晋邦

案情:李某与丈夫董某平时生活和睦。一天晚上,李某与董某在朋友家吃饭时发生争吵,董某打了李某几耳光,李某气愤不过,拿起饭桌上一只瓷碗朝董某头部砸去,董某顿时倒地昏迷。李某见状,和朋友们一起将董某送到医院抢救。医生检查后确定董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系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本案在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上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点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是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一般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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