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刑诉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诉法》在经过修改后至1997年元月一日执行至今已有七年,在这七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解决不了。不愿办刑案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我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
检察日报:贿赂案件的查办如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贿赂案件大多为“一对一”案件,在取证上有相当难度,但只要侦查人员重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贿赂犯罪事实的存在。
1.通过查询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充实证据。任何事情都有前因后果,行贿人所送出的赃款赃物也不会“来无影、去无踪”,可能是从银行取款,这样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来印证其供述;也可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款,这样可以通过其亲戚、朋友进行落实。另外,受贿人收受贿赂后,可能存于银行,也可能藏匿于某处,或用于消费等,因此,可以通过查询其银行账户、搜查其住宅、办公室及相关处所等侦查手段,查清赃款的去向,从时间、金额、状态等角度印证供述。事实上,部分行贿人还[……]
共犯停止形态的若干问题
蒋熙辉(以下简称蒋):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两种犯罪形态竞合如何处理,理论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通说一般是按照共同犯罪的行为形式,根据各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构成条件予以认定。共同犯罪的行为形式大体上区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两大类,相对应的是实行犯与非实行犯:实行犯处于完成形态的,非实行犯一般认定为完成形态;而实行犯处于未完成形态的,非实行犯一般认定为未完成形态。黄京平(以下简称黄):从这一意义上讲,非实行犯的犯罪形态的成立与否对实行犯具有依赖性。比如,甲与乙合谋伤害丙,甲负责对丙实施打击行为,乙负责提供犯罪工具,但在甲对丙实施打击行为之前,乙自行退出犯罪,甲采用其他工具对丙实施打击[……]
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作者:韩琳
2004年8月的一天傍晚,张某潜入朋友李某家中,窃得电视机一台(价值3000元)。当其抱着电视机刚出李某家门时,恰巧被回家的李妻汪某发现。汪某认识张某,见此情景便问张某为何搬走她家的电视机。张某随即谎称李某因欠其3000元至今未还,是李某让其来搬的。汪某不信,要张某等李某回家后说清楚,张某便从口袋里拿出事先伪造的借条塞到汪某手中,趁汪某半信半疑时把电视机抱走了。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且实现了伪造借条、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对汪某实施欺诈,在汪某的默示处分下,取走了电视机,构成诈骗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中途参与抢劫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司法实践中,在他人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后参与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先行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但还没有离开犯罪现场,此时后行为人参与其中提供帮助,对后行为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如甲抢劫被害人财物后,事前无共谋的乙帮助其脱离追击,从而使得甲得以顺利逃离现场,那么,对乙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呢?对此,德国判例认为,在法律上既遂而没有实质性完结时,仍然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国外刑法理论中的共同正犯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同实行犯是同一概念。因此,共同的实行行为是成立共同正犯的必备客观要件。笔者认为,由于共同正犯的客观特征在于共同的实行行为,要成立共同正犯,至少[……]
要挟买赃人占有赃物如何定罪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让买赃人交出赃物,但以暗示的方式进行要挟,使买赃人陷入恐惧而乘机占有赃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良
案由:故意伤害、敲诈勒索
一审案号:(2002)青刑初字第216号
一、基本案情
李宝良,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五里镇张李村。2000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2001年5月18[……]
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执行机关(检察日报)
《检察日报》2011年3月4日刊登《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禁止规定”的进一步理解》一文(下称《“禁止规定”理解》),对刑事禁止令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就其中有关问题提出商榷意见。
一、刑事禁止令是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内容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所设置的刑事禁止令,与社区矫正一样,也应是一种刑罚执行的辅助措施,而非管制刑或者缓刑的具体内容。因为如果是作为管制刑或者缓刑的内容,立法将其规定为刑法第三十九条或者第七十五条中的一项或者一款更为合适。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在适用时,刑事禁止令是应以独立的形式作出,还是作为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之一?《“禁止规定”理解》一文认为,刑事禁止令应当是独立于刑事判决书、[……]
如何理解“自动投案”
作者:蒋啸
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颁布以来,对“自动投案”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笔者对此加以探讨。
要正确理解“自动投案”,必须首先抓住《解释》关于“自动投案”规定的三个特点:第一,时间限制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分为具有主动心态和积极行为,或非出于主动但行为上不抗拒两种情况;第三,非暂时性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愿意置身于司法机关强制性人身限制之下并进行相关犯罪事实的调查,如果投案后逃跑,不能认定自动投案。
一、犯罪人当众犯罪后未逃离,对他人报警亦未反对,到案后如[……]
犯罪本源论
2004-1-9【大中小】犯罪本源是整个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称之为犯罪学基本理论的渊源和起点。不同的犯罪本源观可导致犯罪学研究的不同结论,也可以说,犯罪本源观直接决定着犯罪观的形成,是整个犯罪观赖以确定的基础。因此,深入探讨犯罪本源理论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
一、犯罪本源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本源是指事物产生的根本渊源,也即事物普遍性的终极来源。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也即犯罪现象普遍性的终极原因。具体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这里所说的不同历史条件指的是不受任何历史时期、任何社会制度、任何物质基础和社会环境的限制,具有广泛的[……]
擅自砍伐杉木幼林应如何定性
作者:何建华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简介:1993年12月30日,桐庐县印渚镇陈家村—组将连坞山杉木幼林(人工林)承包给村民陈多明、陈其虎经营,承包期限为15年。1999年,经审批砍伐—次后,杉木幼林继续留养。同年下半年,被告人余忠根(同村村民)为了自己能在该山上种植山核桃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本镇潘家村张会华、朱云飞等人将杉木幼林砍伐,并开垦连坞山,种上山核桃树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砍伐杉木幼林19亩,计1425株,直接经济损失4275元。
分歧意见:
第一,被告人余忠根故意毁坏他人承包的林木,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且浙江省两高院及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资[……]